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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下发各县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改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文字号】 毕署办通[2009]9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商务部关于加强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的紧急通知》(商运发〔2007〕417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贵州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以下简称《办法》)、《贵州省生猪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09年2月12日,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对全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的通知》(毕署办发电〔2009〕28号),由地区商务局、畜牧兽医局、环保局、工商局抽人组成两个检查组,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规划》的要求,结合各县(市)《生猪(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对各县(市)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检查,现将基本情况和整改意见下发各县(市),请在整改期限内(整改期限自下达整改通知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完成整改工作任务。整改工作完成后,请及时写出验收申请上报行署,以便行署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保、工商等部门进行实地验收,验收通过后,发给生猪定点屠宰证书,颁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附件:1.毕节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改意见 2.大方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改意见 3.黔西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改意见 4.金沙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改意见 5.织金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改意见 6.纳雍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改意见 7.威宁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改意见 8.赫章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改意见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附件一:
毕节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改意见
一、基本情况 毕节市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户,其中:市区屠宰场2户:三板桥合财屠宰场,花牌坊屠宰场。乡镇屠宰场3户:林口镇屠宰场,海子街镇屠宰场,普宜镇屠宰场。皆符合《规划》、《紧急通知》和《毕节市生猪(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毕市府办通〔2005〕66号)的规定。 3个乡镇屠宰场都严格遵守《商务部关于加强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的紧急通知》(商运发〔2007〕417号)文件第三条第二点“严格运销管理制度”的精神,做到乡镇定点屠宰场、集中屠宰点和屠工屠宰的生猪,以当地居民消费为主。 二、市区屠宰厂(场)存在的问题 (一)三板桥合财屠宰场 1、大门处未按要求分设检疫值班室; 2、肉品品质检验设备不完善; 3、大牲畜圈舍建设进度慢。 (二)花牌坊屠宰场 1、工艺流程不合理; 2、电麻设备不合格; 3、水质不符合要求; 4、污水处理设备未经环保部门验收; 5、没有隔离间和急宰间; 6、大门处未按要求分设检疫值班室; 7、肉品品质检验设备不完善。 三、整改意见 (一)以上存在的问题请按照《条例》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 (二)林口镇屠宰场,海子街屠宰场,普宜镇屠宰场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批复》(黔府函〔2008〕218号)规定,改为集中屠宰点,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备案。其颁证授牌工作按省商务厅黔商发〔2008〕136号文件规定办理,并应加强生猪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在环保工作方面应通过建沼气池的方式减少污染,并应办理环保手续;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大乡镇屠宰点的建设力度,确保农村居民猪肉食品安全; (四)请地区商务局收回原发放给毕节市经贸局尚未使用的4个空白乡镇《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 (五)请毕节市政府督促相关部门,帮助三板桥屠宰场办理大牲畜圈舍建设的相关手续,确保毕节城区吃上放心牛羊肉。 附件二:
大方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改意见
一、基本情况 大方县现有县城生猪定点屠宰场1户,设在大方县城关镇,符合《规划》和《大方县生猪(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规定。 二、县城屠宰厂(场)存在的问题 县城定点屠宰场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 三、整改意见 (一)鉴于县城生猪定点屠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已没有实质性意义,根据《规划》应进行异地搬迁重建,在选址新建工作中,应严格按照《贵州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批程序》办理,并应按《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规定的一星级以上标准建设,请务必在2010年6月30日前建设完毕; (二)应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大乡镇屠宰点的建设力度,确保农村居民猪肉食品安全; (三)请地区商务局收回原发放给大方县经贸局尚未使用的5个空白乡镇《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 附件三:
黔西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改意见
一、基本情况 黔西县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场(厂)3户,其中:县城屠宰场1户:黔西县黔丰屠宰场。乡镇屠宰场2户:金碧镇屠宰场,林泉镇屠宰场。皆符合《规划》、《紧急通知》和《黔西县生猪(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黔政函〔2006〕28号)的规定。 2个乡镇屠宰场都严格遵守《商务部关于加强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的紧急通知》(商运发〔2007〕417号)文件第三条第二点“严格运销管理制度”的精神,做到乡镇定点屠宰场、集中屠宰点和屠工屠宰的生猪,以当地居民消费为主。 二、县城屠宰厂(场)存在的问题 位于城区的黔丰屠宰场,下一步根据黔西县城市建设和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进行搬迁。 三、整改意见 (一)县城定点屠宰厂(场)在选址新建工作中,应严格按照《贵州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批程序》办理,并应按《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规定的一星级以上标准建设; (二)金碧镇屠宰场,林泉镇屠宰场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批复》(黔府函〔2008〕218号)规定,改为集中屠宰点,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备案。其颁证授牌工作按省商务厅黔商发〔2008〕136号文件规定办理,并应加强生猪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在环保工作方面应通过建沼气池的方式减少污染,并应办理环保手续; (三)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大乡镇屠宰点的建设力度,确保农村居民猪肉食品安全; (四)请地区商务局收回原发放给黔西县经贸局尚未使用的4个空白乡镇《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 附件四:
金沙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改意见
一、基本情况 金沙县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场(厂)2户,其中县城屠宰场1户:金沙县畜禽屠宰场;乡镇屠宰场1户:沙土镇屠宰场。符合《规划》、《紧急通知》和《金沙县生猪(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金屠宰〔2006〕03号)的规定。 乡镇屠宰场严格遵守《商务部关于加强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的紧急通知》(商运发〔2007〕417号)文件第三条第二点“严格运销管理制度”的精神,做到乡镇定点屠宰场、集中屠宰点和屠工屠宰的生猪,以当地居民消费为主。 二、县城屠宰厂(场)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污染治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正处于在建中,需严格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尽快建成投入使用); (二)肉品品质检验设备不完善; (三)大门处未设检疫值班室; (四)电麻设备不符合规定。 三、整改意见 (一)以上存在的问题请按照《条例》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 (二)沙土镇屠宰厂(场)应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批复》(黔府函〔2008〕218号)规定,改为集中屠宰点,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备案。其颁证授牌工作按省商务厅黔商发〔2008〕136号文件规定办理,并应加强生猪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在环保工作方面应通过建沼气池的方式减少污染,并应办理环保手续; (三)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设置规划,加大乡镇屠宰点的建设力度,确保农村居民猪肉食品安全; (四)请地区商务局收回原发放给金沙县经贸局尚未使用的4个空白乡镇《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 四、关于岩孔镇屠宰场的处理意见 岩孔镇屠宰场申请、批准、建设、验收、发证的过程不符合规定的程序,请金沙县人民政府督促金沙县经贸局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按照申办乡镇定点屠宰点的程序,完善相关手续;(注:2007年,地区商务局根据商运发〔2007〕417号精神,授权8县市经贸局办理《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并各发放了5个证,以推进乡镇屠宰场建设力度。商运发〔2007〕417号文件第三条第二点明确规定“乡镇定点屠宰场、集中屠宰点和屠工屠宰的生猪,以所在地乡镇居民消费为主”,鉴于此,当时授权按程序办理的乡镇定点屠宰场相当于2008年12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贵州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所规定的乡镇定点屠宰点。) 第二,严格执行商运发〔2007〕417号文件《商务部关于加强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的紧急通知》第三条“完善制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第二点“乡镇定点屠宰场、集中屠宰点和屠工屠宰的生猪,以所在地乡镇居民消费为主。同时建立肉品销售台账,记录肉品流向”的规定,不得再屠宰生猪进城销售。 附件五:
织金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改意见
一、基本情况 织金县现有县城生猪屠宰厂(场)一个,即织金县雅贤农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肉类加工厂;乡镇集中屠宰点三个,分别建在猫场、珠藏、牛场三个乡镇。皆符合《规划》、《紧急通知》和《织金县生猪(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织府办发〔2006〕13号)的规定。 乡镇屠宰场严格遵守《商务部关于加强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的紧急通知》(商运发〔2007〕417号)文件第三条第二点“严格运销管理制度”的精神,做到乡镇定点屠宰场、集中屠宰点和屠工屠宰的生猪,以所在地乡镇居民消费为主。 二、县城屠宰厂(场)存在的问题 (一)屠宰人员没有按规定办理健康证; (二)肉品品质检验设备不完善; (三)没有配备符合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四)废水、废气、废物等的排放不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 (五)进大门处无消毒池。 三、整改意见 (一)以上存在的问题请按照《条例》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 (二)猫场镇屠宰场、珠藏镇屠宰场、牛场乡屠宰场应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批复》(黔府函〔2008〕218号)规定,改为集中屠宰点,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备案。其颁证授牌工作按省商务厅黔商发〔2008〕136号文件规定办理,并应加强生猪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在环保工作方面应通过建沼气池的方式减少污染,并应办理环保手续; (三)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大乡镇屠宰点的建设力度,确保农村居民猪肉食品安全。 附件六:
纳雍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改意见
一、基本情况 纳雍县现有县城生猪屠宰厂(场)一个,即纳雍县富民牧业有限公司,建在城郊县酒厂旧厂址。乡镇集中屠宰点一个,建在阳场镇,符合省政府的《规划》、《紧急通知》和《纳雍县生猪(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纳府办发〔2006〕12号)的要求。 乡镇屠宰场严格遵守《商务部关于加强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的紧急通知》(商运发〔2007〕417号)文件第三条第二点“严格运销管理制度”的精神,做到乡镇定点屠宰场、集中屠宰点和屠工屠宰的生猪,以所在地乡镇居民消费为主。 二、县城屠宰厂(场)存在的问题 (一)现县城生猪定点屠宰厂是搬迁新建,至今仅有政府同意搬迁新建的批复文件,其他资料缺; (二)所用水源是沟水,是否符合城乡生活饮用水标准,缺水质检验报告; (三)屠宰技术人员没有按规定办理健康证; (四)肉品品质检验设备不完善; (五)没有污染治理设施; (六)没有配备符合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没有消毒池。 三、整改意见 (一)纳雍县富民牧业有限公司必须按上述缺项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准备申报资料; (二)阳场镇屠宰场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批复》(黔府函〔2008〕218号)规定,改为集中屠宰点,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备案。其颁证授牌工作按省商务厅黔商发〔2008〕136号文件规定办理,并应加强生猪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在环保工作方面应通过建沼气池的方式减少污染,并应办理环保手续;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大乡镇屠宰点的建设力度,确保农村居民猪肉食品安全; (四)请地区商务局收回原发放给纳雍县经贸局尚未使用的2个(含填错1)空白乡镇《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 附件七:
威宁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改意见
一、基本情况 威宁县现有县城生猪屠宰厂(场)一个,即威宁县鑫宝肉业有限责任公司,建在威宁县城东面赵山村羊角组的凤山收费站后面。没有乡镇定点屠宰厂(场)。符合省政府的《规划》和《威宁县生猪(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威府通〔2007〕101号)的要求。 二、县城屠宰厂(场)存在的问题 (一)待宰间未设饮水槽; (二)屠宰人员没有按规定办理健康证; (三)肉品品质检验设备不完善; (四)没有配备符合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没有污染治理设施(有环评报告,但没有批复意见和验收报告)。 三、整改意见 (一)以上存在的问题请按照《条例》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同时请按照行署督查室2008年第四十二期督查专报要求,妥善处理好原威宁县牲畜屠宰场遗留问题,行文明确撤销原威宁县牲畜屠宰场,以便威宁鑫宝肉业有限公司整改合格后,由行署发给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大乡镇屠宰点的建设力度,确保农村居民猪肉食品安全。 附件八:
赫章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改意见
一、基本情况 赫章县现有县城生猪屠宰场一个,乡镇集中屠宰点一个,县城生猪屠宰场建在县城石桥边原县食品公司,乡镇集中屠宰点建在兴发乡,符合省政府《规划》、《紧急通知》和《赫章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赫办发〔2006〕63号)的要求。 乡镇屠宰场严格遵守《商务部关于加强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的紧急通知》(商运发〔2007〕417号)文件第三条第二点“严格运销管理制度”的精神,做到乡镇定点屠宰场、集中屠宰点和屠工屠宰的生猪,以所在地乡镇居民消费为主。 二、县城屠宰厂(场)存在的问题 县城定点屠宰场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 三、整改意见 (一)鉴于县城生猪定点屠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已没有实质性意义,必须异地搬迁重建,在选址新建工作中,应严格按照《贵州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批程序》办理,并应按《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规定的一星级以上标准建设,请务必在2010年6月30日前建设完毕; (二)兴发乡屠宰场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批复》(黔府函〔2008〕218号)规定,改为集中屠宰点,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备案。其颁证授牌工作按省商务厅黔商发〔2008〕136号文件规定办理,并应加强生猪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在环保工作方面应通过建沼气池的方式减少污染,并应办理环保手续;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大乡镇屠宰点的建设力度,确保农村居民猪肉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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