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民委(民宗局),江北教育处,市直各学校,各民办学校: 国家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于2008年11月联合印发了《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民厅[2008]9号)》(附后,以下简称《指导纲要》)。《指导纲要》对民族团结教育的主要内容、实施途径和方法、师资培养和培训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在中小学继续做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吉教联字[2009]5号),贯彻执行《指导纲要》,继续扎实推进我市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现就在全市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继续开展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范围及时间 在全市各普通中小学(含少数民族学校和非少数民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在小学三年级开展民族知识启蒙教育,在小学五年级开展民族常识教育,在初中二年级开展民族政策常识教育,在普通高中二年级开展民族理论常识教育,在中等职业学校二年级开展民族理论常识实践教育。 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直有关学校要从2009年秋季起,按照省教育厅和《指导纲要》要求,启动民族团结教育试点工作。每县(市)区确定本地区所有实验小学、2所初中、2所高中和2所中等职业学校;市直的吉林市第一实验小学、吉林市第二实验小学、吉林市朝鲜族实验小学、吉林市五中、吉林市九中、吉林市一中、吉林毓文中学、吉林信息工程学校、吉林女子学校为2009-2010学年度试点校(限于非少数民族学校)。在取得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逐年提高参加民族团结教育的学校和学生的比例。省市民族团结教育先进县(市)可以增加试点校数,或一次性铺开此项工作,即所有学校都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二、民族团结教育的主要内容及其教材 民族团结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正确认识中华和各民族的特征,普及民族知识,树立民族团结意识;知道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及其必要性和重要性,了解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特点,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民族基本理论,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从历史的、世界的视野分析和探讨各种民族现象,进一步认识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的优越性;联系实际进行思考、探讨,在思想和行为上培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民族团结教育文本和音像教材使用由国家教育部和国家民委组织专家编写和制作,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民族团结教育教材审查专门委员会审定的教材。在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试点期间,试点校可根据本校实际使用吉林省中小学专题教育综合读本或专题教育教材。以上民族团结教育教材的征订和发行工作由市和县(市)区教材办负责。民族团结教育教材征订目录见附件2。 三、民族团结教育的形式及教学课时 要通过课堂教学、班队会、专题教育活动和实践活动等多种方式,把民族团结教育贯穿到小学至高中教育阶段的教学、育人全过程中,特别要发挥好课堂教学主渠道的作用,确保教学时间和教学质量。小学和初中阶段每学年要保证10个教学活动时间,普通高中每学年保证8个学时的教学活动时间,中等职业学校每学年保证12个学时的教学活动时间。上述教学活动时间含课堂教学、班队会、专题教育和实践活动时间。民族团结教育教学活动所需课时,要从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以及综合实践课程课时中解决。 四、民族团结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 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政教主任、团队工作者和思想品德课教师及相关学科教师,都可以承担民族团结教育的教学工作,要逐步建立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以政教主任、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班主任和团队干部为主体,聘请一定数量的兼职教师,全体教师共同参与的民族团结教育教师队伍。各校要注意聘请当地民族工作部门和研究部门人员做民族团结教育兼职教师。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负责制定民族团结教育师资队伍培养培训规划,组织开展岗前培训、教学研究、集体备课、教学竞赛和教学经验交流等。 五、民族团结教育的组织领导 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是民族工作和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和民族工作部门要加强领导,将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纳入重要工作安排,积极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从2009年起将此项工作作为评估项目纳入省市年度教育重点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要点评估指标体系。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指导本地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各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指导民族团结教学工作,培训教师,开展教学研究。 以上意见未涉及事项,均按国家教育部《指导纲要》执行。 附件:1、《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略) 2、《民族团结教育教材征订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