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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2009年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目标考核奖惩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09]10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相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2009年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目标考核奖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八日
贵阳市2009年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目标考核奖惩实施细则
为完成我市2009年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目标任务,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力度,确保相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完成2009年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计划。特制定我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目标考核奖惩实施细则如下: 一、考核组织 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项目的考核奖惩工作,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有关部门承担具体检查考核工作。 二、考核范围 责任单位为目标涉及的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三、考核内容 按2009年下达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目标任务: 花溪区完成土地开发新增耕地面积570亩,土地整理复垦新增耕地420亩,土地整理面积7900亩。 乌当区完成土地开发新增耕地面积390亩,土地整理复垦新增耕地290亩,土地整理面积5200亩。 白云区完成土地开发新增耕地面积180亩,土地整理复垦新增耕地130亩,土地整理面积4000亩。 修文县完成土地开发新增耕地面积500亩,土地整理复垦新增耕地370亩,土地整理面积9000亩。 开阳县完成土地开发新增耕地面积430亩,土地整理复垦新增耕地310亩,土地整理面积13000亩。 息烽县完成土地开发新增耕地面积460亩,土地整理复垦新增耕地340亩,土地整理面积7950亩。 清镇市完成土地开发新增耕地面积320亩,土地整理复垦新增耕地240亩,土地整理面积11000亩, 以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任务应在2009年11月30日前完成,且开发和整理复垦的新增耕地要取得《新增耕地合格证》。 四、考核程序 (一)实行双月进度报告制,各责任单位分别于7月28日、9月28日、11月28日将所承担任务进度及完成情况书面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督查室。 (二)市国土资源局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做好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备案,市政府督查室做好进度通报。 (三)任务完成后,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各责任单位提出考核奖惩建议,报市政府审定。 五、奖惩规定 (一)交纳风险责任保证金: 1.花溪区政府交纳4.5万元。 2.乌当区政府交纳4.5万元。 3.白云区政府交纳3万元。 4.修文县政府交纳4.5万元。 5.开阳县政府交纳4.5万元。 6.息烽县政府交纳4.5万元。 7.清镇市政府交纳4.5万元。 保证金由上述区、市、县人民政府在本文下发之日10日内缴纳,由市政府办公厅专户保管。 (二)奖励 1.全面提前完成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任务,且土地开发和整理复垦新增耕地获得《新增耕地合格证》的,以保证金为基数,对责任单位予以1:3的奖励,并返还保证金,同时,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2.超时限30天以内完成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任务,且开发和整理复垦新增耕地取得《新增耕地合格证》的,对责任单位不予奖励,只返还保证金。 3.奖励经费从市级新增耕地指标流转资金盈余中安排。 (三)罚则 1.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目标任务未按时限要求完成,超时限30天以上,不予奖励,并扣罚保证金和该项年终综合目标考核双倍分值。 2.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目标(三项)任务,按时限要求完成其中一项的,不予奖励,并扣罚三分之二保证金和该项年终综合目标双倍分值。 3.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目标(三项)任务,按时限要求完成其中二项的,不予奖励,并扣罚三分之一保证金和该项年终综合目标双倍分值。 4.相关区、市、县未完成工作任务的,除扣年终综合目标分值外,并按《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实行问责。 5.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六、 涉及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辖区考核办法,并报市政府督查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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