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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企业食品标准备案的通告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新卫通发[2009]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从2009年6月1日起,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企业食品标准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企业食品标准备案及复备时须报送以下资料,并装订成册 (一)企业食品标准备案/复备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声明; (三)标准文本(一式四份)及电子文本; (四)标准编制说明; (五)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参考资料; (六)专家审查情况; (七)专家意见汇总处理表; (八)试验验证报告; (九)企业实施该标准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说明。二、受理时间和地点 时间:每周二、四全天 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乌鲁木齐市龙泉街191号)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食品标准备案/复备表 2、企业声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食品标准备案/复备表 新食标备字〔〕 号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职务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发布日期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标准 批准人 意见 标准批准人:年 月 日 标准 归口 部门 意见 负 责 人: 经 办 人: 自治区 卫生厅 备案 负 责 人: 经 办 人: 注:1、该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到期企业未办理相关手续,将注销备案 2、此表一式四份,备案后分别留存于标准归口部门、卫生厅和企业 附件2:
企业声明 我单位(名称)
提交的企业产品标准(名称、编号)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已经专家审定,并按照规定程序由企业法人代表批准发布,符合如下要求: 1)(相关法律法规名称): 2)(相关强制性标准名称及编号): 3)(相关产业政策): 我单位对违反上述声明导致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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