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从2009年6月1日起,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企业食品标准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企业食品标准备案及复备时须报送以下资料,并装订成册 (一)企业食品标准备案/复备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声明; (三)标准文本(一式四份)及电子文本; (四)标准编制说明; (五)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参考资料; (六)专家审查情况; (七)专家意见汇总处理表; (八)试验验证报告; (九)企业实施该标准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说明。二、受理时间和地点 时间:每周二、四全天 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乌鲁木齐市龙泉街191号)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食品标准备案/复备表 2、企业声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食品标准备案/复备表
新食标备字〔〕 号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职务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发布日期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标准
批准人
意见
标准批准人:年 月 日
标准
归口
部门
意见
负 责 人:
经 办 人:
自治区
卫生厅
备案
负 责 人:
经 办 人:
注:1、该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到期企业未办理相关手续,将注销备案
2、此表一式四份,备案后分别留存于标准归口部门、卫生厅和企业
附件2:
企业声明
我单位(名称)
提交的企业产品标准(名称、编号)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已经专家审定,并按照规定程序由企业法人代表批准发布,符合如下要求:
1)(相关法律法规名称):
2)(相关强制性标准名称及编号):
3)(相关产业政策):
我单位对违反上述声明导致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