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沪质技监标[2009]28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市标准化协会,各有关食品生产企业:
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正式实施。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现就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本市食品企业标准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相关机构备案,本市各级标准化行政部门不再受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
二、为确保备案工作不断不乱,有序进行,本市各级标准化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原归口备案的食品生产企业发放《食品企业标准备案调整告知书》(附件1),告知备案变化情况及相关信息。
三、鉴于《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作出了新的规定,为确保食品企业标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本市各级标准化行政部门应向原归口备案的食品生产企业发放《食品企业标准复查通知书》(附件2),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对2009年6月1日前经本市标准化行政部门备案且仍在原规定有效期内的食品企业标准进行必要的复查。企业对标准进行复查后,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填写《食品企业标准复查情况表》(附件3)(一式两份),一份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相关机构,一份抄送原标准备案管理部门。如复查结果为需要修订的,企业还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备案。
相关食品企业标准复查所需表格可登陆市质量技监网站(www.shzj.gov.cn)查询或下载。
附件: 1.《食品企业标准备案调整告知书》;
2.《食品企业标准复查通知书》;
3.《食品企业标准复查情况表》。
二OO九年六月八日
附件1: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调整告知书
本市各食品生产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现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2009年6月1日起,本市食品企业标准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相关机构备案,本市各级标准化行政部门不再受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
二、你单位可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办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事宜,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告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2:
编号:
食品企业标准复查通知书
本市各食品生产企业:
鉴于《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作出了新的规定,为确保食品企业标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请你单位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对2009年6月1日前经本市标准化行政部门备案且仍在原规定有效期内的食品企业标准进行必要的复查。
对标准进行复查后,你单位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填写《食品企业标准复查情况表》(附件3)(一式两份),一份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相关机构,一份抄送原标准备案管理部门。如复查结果为需要修订的,你单位还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备案。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九年 月日
送达回证
受送达企业
送达文书名称
食品企业标准复查通知书
(编号: )
送达日期
收件人签名
(加盖企业印章)
备注
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企业签收、盖章后,交标准化行政部门存档备查。
附件3:
食品企业标准复查情况表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企业标准名称
企业标准编号
企业标准备案号
联系人
原标准备案部门
联系电话
复查结论
本标准已通过本单位组织的复查:
□ 各项技术指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标准确认有效。
□ 相关指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不相符合,标准需要修订。
□目前已无实际生产需要,标准予以废止。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企业对标准进行复查后,应于2009年6月30日前填写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相关机构,一份抄送原标准备案管理部门。
2、如复查结果为需要修订的,企业还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