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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安康和铜川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

【发文字号】 陕价经发[2009]6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安康、铜川市物价局、交通局: 根据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我省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经发〔2007〕6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自2009年6月16日起,安康和铜川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标准调整为票价10元以上(含10元)每人次1元,10元以下每人次0.20元。 其他规定按照《关于调整部分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标准的通知》(陕价经发〔2009〕22号)执行。

二○○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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