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环发〔2007〕194号)和《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5号)及《关于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和信息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57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的日常监管,促进污染减排工作,现就认真做好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和信息报送相关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减排监察系数的核算范围 减排监察系数的核算范围为省、市、县(区)各级环保部门,环境保护部各督查中心和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在核算期内实际监测、检查的企业。 (一)各级环保部门核算范围:省、市、县(区)三级环保部门在核算期内实际检查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其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关于印发<2009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09〕34号)中最新公布的名单为准;治理工程减排项目以各地2009年列入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总量减排计划的治理工程减排项目为准。两者不重复计算。 其中,同一个企业有多个减排项目或脱硫设施的,SO2监察系数以单套脱硫设施为单位进行核算,对无脱硫设施的企业和减排工程不核算SO2监察系数。 (二)环境保护部各督查中心核算范围:对辖区各地污染减排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中所检查的企业和治理工程减排项目以及在辖区开展其他有关督查检查的所有排污单位。 (三)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核算范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的环境执法检查和案件办理的所有排污单位。 (四)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或环境保护部各督查中心与省级环保部门联合检查的企业不重复计算,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计算,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或环境保护部各督查中心负责核实。 二、监察、监测的有关要求 (一)现场监察频次: 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各地列入COD和SO2总量减排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 各级环保部门可根据企业排污情况、环境敏感程度、企业守法情况等因素,增加现场监察频次。 (二)监督性监测频次: 1.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频次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的规定执行。 2.核算范围内的重点企业和减排项目监督性监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 凡是核算范围内的重点企业和减排项目,都要按照规定的监察监测频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察、监测,既不能漏查漏测,也不能随意减少频次。 (三)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 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必须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并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省级环保部门联网,并直接传输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的规定执行。 三、“不正常运行”行为认定 (一)根据《“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环发〔2007〕124号)和《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环发〔2003〕177号)的有关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放COD企事业单位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认定范围: 1.城市污水处理厂整体不运行或者部分关键设备不运行的; 2.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COD浓度超过规定标准30%的; 3.城市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 4.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 5.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 6.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超越管线排放污水的); 7.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处理不达标及其他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 8.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 9.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10.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11.自动在线监测系统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至少1年的; 12.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国发〔2007〕36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07〕183号)和《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22号)的有关规定,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认定范围: 1.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未向当地环保部门及时报告的; 2.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吸收剂)的; 3.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的; 4.在线监测系统抽调数据不合格率大于20%的,即抽查一定时段的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时,无数据和有效小时均值超标的小时数占抽查时段小时数比例大于20%的; 5.自动在线监测系统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至少1年的; 6.符合排放COD企业和单位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相关情形的。 四、COD监测数据超标认定 (一)凡是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采用在线监测数据判定时,COD浓度超标是指COD有效日均值大于标准值。 (三)采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数据判定时,COD浓度超标是指COD日均值大于标准值。 (四)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根据《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第16号),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依据。 五、COD“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的计算方法 (一)在对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展多次监测和监察的情况下,只要发现有一次超标排放,就不计算为监测达标企业数;只要发现有一次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就不计算为监察达标企业数。 (二)“监测企业数”和“监察企业数”均为实际开展的监测和监察的企业数,多次监测和监察的企业不重复计算。 六、确定COD监测与监察系数和SO2监察系数的方法。 总体要求:参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的要求执行。 (一)确定COD监测与监察系数的方法 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决于监测与监察达标率,取值算式为: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总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总数×0.5。 当监测与监察达标率达到100%时,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值为2%;达到90%及以上为1.8%;达到80%及以上为1.6%;达到70%及以上为1.4%;达到60%及以上为1.2%;达到50%及以上为1%;低于50%为0。 (二)确定SO2监察系数的方法 在进行环保执法监察时,发现SO2排放企业和减排项目的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一次,对该企业和项目的监察系数取0.8;不正常运行二次,监察系数取0.5;不正常运行超过二次,监察系数取0(注:没有脱硫设施企业不计算SO2监察系数)。 七、网上信息填报的工作要求 (一)要明确主管领导,指定专门机构,具体组织协调总量减排监察系数的监测、监察和信息报送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落实信息报送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限和指定系统内逐项、准确填报全部减排监察系数信息,并将地市级环保部门信息报送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名单及主要联系方式于2009年6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我局。 (二)各级环保部门网上所填报的企业和项目名称要规范统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称及企业法人代码应与《湖北省2009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见附件2)一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称及企业法人代码发生变化的,应先按《湖北省2009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所列名称填报后,在括号内备注更改后的企业名称或企业法人代码。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名称,应与各地2009年总量减排计划(见附件3)一致。 (三)各级环保部门减排监察系数网上填报信息资料要以实施环境监察、监测时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和《环境监测报告》、留存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记录》或收集的企业相关证据资料为依据。减排监察系数网上填报信息资料为核定我省各级环保部门年度(半年)减排监察系数的主要依据,各填报单位应对所填信息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其准确性。对于填报信息资料不全、监察监测频次不足、漏查漏报而又未作说明的企业和项目,将按不达标认定。 (四)网上填报《COD监测与监察系数情况明细表》和《SO2监察系数情况明细表》,应填写审核人、填报人和填报时间。 (五)请各地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第四季度于12月26日前)通过“中国环保热线”(www.12369.gov.cn)网站“环境监察专用信息管理系统”的“2009年减排监察系数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及时填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有关信息。该系统有关信息具体录入方法请见2009年减排监察系数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使用帮助”模块说明。 八、文字报告报送工作的要求 (一)监察系数核算情况报告的内容要求: 1.组织开展环保执法监察和污染源监测的工作情况。 2.对监测、监察企业和减排项目具体实施环保监察和监测的情况,重点列表说明各个企业和项目超标排放和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3.核算本地区COD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与监察系数的情况及核算过程的简要说明。 4.核算本地区SO2监察系数及确定的SO2非正常排放量情况及核算过程的简要说明。 (二)如果各地《年度(半年)减排监察系数核算情况报告》与网上填报信息资料不一致的,应在核算情况报告中做出相应说明。 (三)请地市级环保部门于2009年7月5日前和2010年1月5日前,以正式文件和电子邮件形式向我局报送本辖区半年和年度减排监察系数核算情况报告。 九、关于减排监察系数稽查工作 华南督查中心和省环保局将对市、县(区)环保部门监管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工程治理减排项目情况及网上信息填报情况进行相关稽查。如果发现环境监察、监测覆盖面不全、频次不足、网上填报信息不实,以及没有《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环境监测报告》或《污染源自动监测记录》等证据材料,弄虚作假的,省环保局对该地市的半年和年度减排监察系数核算情况将按不达标认定。 未按时按要求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信息报送工作的地市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将该项工作纳入本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范围。 各地在开展减排监察系数工作及网上信息报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 系 人:李 慧 联系电话:(027)87167417 传真:(027)87652665 电子信箱:lihui12920@sina.com 减排监察系数信息系统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10)010-88067626转206 减排监察系数网上信息报送工作的相关资料请从湖北省环境监察群共享处下载。 附件: 1.《关于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和信息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57号)(略) 2.湖北省2009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可从省环保局网/政策文件/办公室文件处下载)(略) 3.湖北省2009年列入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总量减排计划的治理工程减排项目清单(可从省环保局网/政策文件/办公室文件处下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