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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发[2009]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组织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可以全面、准确地摸清全省及各地人口基础数据,为研究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翔实的依据,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按时完成各项普查任务。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人口普查是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普查任务重。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全省人口普查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全省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建立相应的普查工作协调机制,抓紧组建普查机构。设区市在今年8月底之前,县(市、区)在10月底之前,乡(镇、街道)在12月底之前要完成普查机构的组建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做到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三、精心组织,确保质量 各级普查机构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查宣传,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普查工作,认真搞好试点和普查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精心组织业务培训和入户登记,高质量地完成普查数据审核、录入、汇总、上报及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等各环节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普查工作责任制,制订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各阶段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确保普查结果真实、可靠。 四、落实经费,依法普查 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当地普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安排必要的普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要坚持依法普查,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人口普查的有关规定,按时、如实地提供普查所需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对普查工作人员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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