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各大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为全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根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盟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矿产资源管理新机制
(一)成立矿产资源管理专门领导机构。为了更加高效、快捷地开展我盟各类矿业权审核工作,盟行署决定成立由盟长任组长,分管副盟长任副组长,盟国土局、发改委、经委、公安局、财政局、安监局、环保局、林业局、水务局、工商局、农牧局、电业局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阿拉善盟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盟矿管委),专门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时限内对资源配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管理、森林和草原管理等方面进行论证。
(二)严格矿业权设置程序,提高矿业权准入标准。今后,我盟矿业权设置工作将严格按以下程序办理:矿业权申请人准备相应报件,向项目所在地旗(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提出申请,旗(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受理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形成报件,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10个工作日内将报件原件报盟国土资源局。对旗(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未签字的报件,盟国土资源局不予受理。盟国土资源局每月上旬对各旗(区)申请报件进行集中会审,提出初审意见报盟矿管委,同时分发到盟矿管委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盟矿管委每月下旬安排一次专题会议对矿业权设置进行研究,对符合条件准予设置矿业权的项目由盟行署主要领导签字后,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今后,凡申请新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必须坚持探、采、加工一体化原则,坚持矿山储量规模和建设规模相适应,禁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人为分割矿体,凡新上并以出售原矿为目的的开发项目均不予报批。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矿种,如:煤、铁、有色金属和贵重金属的中型规模以上矿产地,只允许具有采、选、冶综合加工一体化能力的专业部门、企业、科研院所、地勘单位和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集团(注册资金千万元以上)新设矿业权。
(三)严格探矿权审批管理。一是办理新设探矿权和扩大勘查区范围申请的,必须经盟矿管委通过后,由盟国土资源局组织报件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并积极争取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我盟进行市场化运作。申请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的,由盟国土资源局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二是各旗(区)在上报探矿权申请报件资料时,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向矿产项目所在地旗(区)国土资源局提交申请书、申请区块简介和区块范围图及交通位置图、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等详细资料。三是在法律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控制新设探矿权的申请面积。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根据勘查矿种不同,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为: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30 个基本单位区块;地热、煤、水气矿产为100个基本单位区块。四是严格探矿项目的勘查时限。普查探矿权的时限为3年,详查、勘探探矿权的时限为2年。在规定的勘查时限内探矿权人必须按规定完成相应程度的勘查工作,并提交相应程度的勘查报告。否则,到期后不予延续。
(四)严格采矿权审批管理。对盟内优势矿产资源新设采矿权,要优先配置给盟内进行选冶加工的符合循环经济、新型工业化要求的优势矿山企业。全力保证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矿产资源供给,禁止原矿外流,实现盟内加工转化,转化率要达到60%以上。 一是办理新设采矿权申请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分级登记管理原则执行。对属国家、自治区登记发证权限的采矿权,经盟矿管委通过后,盟国土资源局组织报件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并积极争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我盟进行市场化运作;对属盟级登记发证的采矿权,经盟矿管委通过后,以市场化方式出让(盟里给重大项目配置资源的例外);对委托旗(区)级登记发证的采矿权,经盟国土资源局批准后,以市场化方式出让。凡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矿种,如:煤、铁、铜、镍、钼、锑、铅、锌、钒等中型规模以上矿产地(包括探矿权转采矿权),要经行署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对扩大矿区范围、整合后划定范围、灭失新办的按规定报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二是各旗(区)在上报新设采矿权申请报件资料时,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向矿产项目所在地旗(区)国土资源局提交划定采矿权范围的申请报告、申请采矿权范围符合开发规范要求的相应地质资料、备案文件和汇交凭证及矿区范围图等详细资料。三是办理矿产资源探矿权转采矿权申请的,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申请人申请采矿权时,除需向矿产项目所在地旗(区)国土资源局提交新设采矿权申请报件的资料外,还应提交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名称、勘查证原件、深加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煤炭探矿权转采矿权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加大投入,努力实现地质勘查工作的良性循环
(一)建立地方地质勘查基金。为实现可持续发展,采取盟财政挤一点、旗财政拿一点、从矿业权收益中提一点的办法,筹措1亿元资金设立地方地质勘查基金。主要用于1:5万矿调工作,选定找矿靶区,进行市场化运作,所得资金再次用于寻找新靶区,形成良性循环,为各级地方政府调控矿业权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积极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争取将盟内矿业权委托由我盟出让,并争取将矿业权出让价款分成比例尽可能向我盟倾斜,使地方能够储备更多的地质勘查基金。矿业权价款地方分成部分除安排一定比例的前期工作经费外,盟、旗两级按五五分成。
(二)加快基础地质工作进程。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航测项目和资金,加快推进我盟北山成矿区带航测工作,依托国家、自治区投资来加快推进我盟1:5万矿产资源调查工作进程,提供更多找矿靶区。
(三)充分发挥专业地勘单位的作用。遵循地质找矿规律,将重大地质勘查项目转由专业地勘单位承担,充分发挥专业地勘单位的资料、技术、人才和资金优势,实现我盟地质找矿上的重大突破。要在政策上给予专业地勘单位大力支持,使其能够大胆投入,积极工作。同时,盟、旗(区)以多种方式参与地质勘查工作,做到与地勘单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实现双赢。
(四)鼓励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进入我盟。积极支持盟内外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在我盟进行矿产资源地质勘查,使其成为我盟地质找矿工作中的主要力量之一。
三、统筹安排,扎实推进地质环境治理与地质遗迹保护
统筹考虑经济发展、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工作,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机制和制度,切实改变重开发、轻治理的状况,推动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和谐发展。要加强灭火工程的地质环境治理工作,非经国家、自治区审批的灭火工程必须坚决停止,坚决贯彻执行自治区制定的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并按“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尽快开展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地质遗迹保护与合理开发。
四、加强监管,维护稳定有序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一)明确监管责任。各旗人民政府、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矿业秩序的监管主体,要切实担负起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监管职责,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正确处理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要建立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同配合的矿产资源监管机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实行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矿业秩序责任追究制度。
(二)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各级人民政府要彻底清理辖区内因不规范招商形成的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和个人,保证合法矿权人能够顺利进入矿区正常开展工作。要加大对探、采矿权的监督管理,绝不允许各旗人民政府和苏木镇,以招商引资名义与相关企业和个人签订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协议,扰乱全盟矿业秩序。
(三)增强基层监管能力。各旗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所的建设,凡是矿产资源比较集中的地区均要设立国土资源所,增加人员力量,保障工作经费,进一步提高基层一线的监管能力。
(四)建立执法监察新机制。探索建立和完善同级公安机关与国土资源部门联合查办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重大违法案件的新机制,使公安部门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结合起来,增强国土资源执法威慑力,保障全盟经济社会和谐快速健康发展。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