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多渠道筹集汶川地震兰州市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资金(以下简称恢复重建资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恢复重建资金管理与使用,确保该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汶川地震兰州市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资金使用原则: 凡用于汶川地震兰州市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的所有资金,均要纳入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汶川地震兰州市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工程资金专户”(简称“专户”)封闭运行,统筹安排,集中投入,专款专用,实行分账核算管理,限期完成,保证效益。 第二章资金的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三条汶川地震兰州市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和其他各种渠道筹措的用于汶川地震兰州市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的各类专项资金。具体来源、额度和办法: (一)市属学校31055万元缺额资金的筹措渠道为: --2008年市级教育费附加市属学校安排2400万元。 --2009-2010年市级教育费附加可支配收入的60%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每年约9500万元,计19000万元。全部安排市属学校。 --争取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1000万元。 --市教育局向银行贷款8655万元,分年度由本级财政还本贴息。其中,2009年贷款5000万元,2010年贷款3655万元。 (二)县区14160万元缺额资金的筹措渠道为: --2008年市级教育费附加安排314万元。 --2009年市财政专项安排3000万元以上。 --中央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农村校舍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其中,2008年1531万元,2009年1531万元,计3062万元。 --2008-2009年争取中央、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约2000万元。其中,2008年争取1000万元,2009年争取1000万元。 --2008年由县区教育部门向银行贷款5784万元。县区政府还本,市财政贴息。 (三)2008年6月已向县区下达的自筹资金计划8727万元,可按以下办法自筹: --2009年相关区教育费附加安排3993万元。其中,城关区1438万元,七里河区1000万元,西固区855万元,安宁区600万元,红古区100万元。 --2009年由相关区教育部门向银行贷款4734万元,区政府还本,市财政贴息。其中,七里河区1682万元,安宁区2154万元,红古区898万元。 (四)市、县区教育部门的贷款总额不超过19173万元,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另作安排。如果资金调整使用可保证危改项目的完成,可以少贷或不贷。 (五)自2009年起,县区教育费附加用于震灾中小学重建的资金,须上解到市级专户,按各县区工程项目和进度拨付使用,并偿还银行贷款。 (六)本次危房改造期间,市财政可提前调度预算额度内的库存资金,用于本年度危房改造计划所需的用款额度。 第四条汶川地震兰州市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资金分担比例: 前述第三条中统一计划安排的危房改造资金,只是用于拆除重建部分,其中省市安排的专项资金只限于消除危房面积的投资,扩大改造规模的投资和维修加固所需资金由县区全额自行解决。 危改资金分担比例为:城关、西固、安宁区省市和区4∶6,七里河、红古区省市和区5∶5,永登、皋兰、榆中县省市和县6∶4。 第三章资金和管理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设立“汶川地震兰州市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资金专户”,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第六条汶川地震兰州市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项目的所有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报账工作的需要,设立报账专户。同时,应按资金来源分账管理,配备相应的专职财会人员负责管理,会计和出纳岗位分设,不得互相兼任。 第八条震灾危改项目实施期间,县区教育费附加上解市级专户的额度,是指包括按本方案下达县区应从教育费附加中自筹的计划数、县区本次危房改造贷款的偿还本金数、应由县区自筹的维修加固资金数,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将应上解资金及时划至设在市教育局的专户。使用时由各相关县区按项目进度申请,市教育局审核,及时下拨到相关县区的危房改造专户,财政部门予以监督。 第九条汶川地震兰州市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资金实行县区级财政报账制,县区教育部门作为恢复重建资金报账人。恢复重建项目要严格按照基建管理程序对项目公开招投标。恢复重建工程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需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查。100万元以内(包括100万元)由县区财政部门审查,100万元以上由市财政部门审查。审查结果作为施工单位签定合同及财政部门拨款和办理财务竣工决算批复的依据。对未安排自筹资金的项目学校,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前期启动资金。各项前期工作就绪后,县区财政部门应在5日内从恢复重建资金报账专户中预付30%备料工程款,并按进度拨付到项目。县区教育部门根据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形象进度及提供的发票,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支出的原始票据,向县区财政部门申请报账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5日内将资金直接拨付工程施工单位及采购商品的供应商。项目工程完工后,由县区教育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根据决算批复,结清报账资金。 第四章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资金的拨付、审计、督查、指导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杜绝挥霍、浪费、截留、拖延、挤占危房改造资金现象发生,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市财政、教育、发改、审计、监督等相关部门应组成“汶川地震兰州市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资金监督检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区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二条各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积极配合督察组开展工作,实事求是地提供各项建筑档案、财务资料和有关证据,对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违纪、违法现象要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根据“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以县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严格恢复重建工程资金的运作。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如数调减其下年度市对县区专项补助资金,同时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挥霍、浪费、截留、挤占恢复重建资金的; (二)挪用、占用恢复重建资金的; (三)虚报各项数据骗取、套取恢复重建资金的。 第十四条对涉及贪污、私分恢复重建资金的责任人要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实行汶川地震兰州市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资金群众举报制度。举报部门设在市财政局和市监察局,举报电话:8105025、8466318。对举报情况经查处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