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快全市汶川地震兰州市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的步伐,在200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造建设任务,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汶川地震兰州市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的项目,享受国家、省、市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一切优惠扶持政策,原则上不收取各种费用,如:地震技术服务费、人防结建费、环境评价费(环境监测费)、质监费、墙改费、设计审查费全部免收。 第三条凡属拆迁、异址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项目,除享受第二条所列各项优惠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项目建设的全部用地,由县区政府无偿划拨; (二)免缴土地管理费; (三)免征土地占用税: (四)免缴基础设施配套费或按规定收缴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返还用于危改建设项目。 第四条凡列入汶川地震兰州市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的项目,免收项目单位交纳的部分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施工招标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