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昭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昭政发[2008]4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切实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服务“三农”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85号)精神,结合昭通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大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力度,强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技推广活动,为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农技推广资源;坚持政府主导,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支持多元化发展,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探索和实践新的农技推广机制;坚持统筹兼顾,与农村综合改革相衔接,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总体目标 立足新阶段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充实一线、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逐步构建起以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到2008年底,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管理体制不顺、机制不活、队伍不稳等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公益性农技推广保障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社会化农技服务组织发展步伐不断加快,为构建结构合理、管理科学、队伍精干、运转高效、服务到位的新型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四、工作重点 (一)科学界定职能。 县、乡两级农技推广机构是为农民提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农业机械、水利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国内农业实用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和推广,农作物和林木有害生物及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和应急防控;农机安全监理与推广;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林水资源、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与市场监管;农村能源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管护;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和政策宣传;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森林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和水利设施安全管理、水土保持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等。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将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收归主管部门,依法采取授权或委托的方式继续赋予基层农技推广机构。 (二)合理设置机构。 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积极推进县级农技推广机构改革和建设,整合各行业、各部门分散的专业技术推广机构。对无设置依据、原职能萎缩或者消失、不具备开展工作条件和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予以撤销,对职能交叉、职责任务单一、职能相近的予以合并,进一步提高其统筹县域公益性农技推广工作的能力。 鉴于我市山区面积大、农村交通不便、农户居住分散等具体实际,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县域农业产业特点、森林资源、水系、水利设施分布和地方财力情况,按照有利于业务指导、有效管理、公益性职能履行和方便农民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确定。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分农业、林业、水利单独建站,分别设置农技推广站、林业站和水管站。乡镇机构改革中已撤并的乡镇驻地可设置分站。每个行政村分别设1名农业、林业、水利技术辅导员。 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按照《昭通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昭政办发〔2007〕73号)的要求合理设置,确保公益性畜牧技术推广职能的履行。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按照《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昭政办发〔2007〕33号)的要求实施。 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农技推广体系,维持现状。 (三)理顺管理体制。 为便于整合县乡技术力量,加大对农业优势产业的培植力度,全市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统一实行以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为主管理的方式,其人、财、物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在人员的考核、调配和晋升等方面,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四)合理核定编制。 根据职能和任务,结合地理条件和交通状况、村庄和农户数量、农作物种类和种植面积、农机种类和拥有量,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和落实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的编制。为保证县、乡农技推广机构公益性职能的履行,其人员编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优化,所需编制由各县区结合实际具体测算、统一核定,按程序审批。人员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技人员不低于全县农技人员总编制的2/3,上岗人员中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人员不允许在编不在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的现象。在核定编制时,要调查摸清现有人员编制情况,并区别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对空编严重的,要及时予以补充;对在编不在岗的人员,要限期到岗。对推广机构中的非农业专业技术推广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岗位培训;对不胜任农技推广工作的人员,要进行转岗或分流。 (五)创新人事管理和运行机制。 改革用人机制,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等方式,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推广队伍。在核定的编制内根据区域产业特点和履行公益性职能的需要,科学设定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健全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年度考评和任期考评制度,完善科学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对一线农技人员的考核、由县区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服务对象三方共同进行,特别要注重听取服务区农户的意见,将农技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落实好对县以下农技人员的优惠政策,办理好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定农技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通过短期培训、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鉴定,推动农技人员知识更新,不断提高农技推广队伍的整体素质。 (六)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 积极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单位、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技术团体、中介组织等参与农技推广服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农技服务的信用自律机制,推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做到推广形式多样化,积极探索科技大户、科技示范场、技物结合的连锁经营、多种形式的技术承包等推广形式;实现推广内容全程化,既要搞好产前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农资供应,又要搞好产中技术指导和产后加工、营销服务,通过服务领域的延伸,推进农业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 (七)发展经营性服务。 积极稳妥地将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中承担的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以及产后加工、营销等服务分离出来,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凡核心技术不易流失、利润高、市场需求量大的技术产品,主要由农技经营服务组织推广普及。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技服务行业和领域,参与经营性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公益性农技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鼓励各类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推广服务。 (八)落实经费保障。 市、县区财政对公益性推广机构的基本支出及履行职能所需经费要给予保障,将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工作经费,基层公益性农技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村级农辅员补助等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在重大农技措施推广、农技人员培训、农作物和林木有害生物及动物疫病防治、农情统计、森林防火、森林资源管护、农业执法、汛情旱情监测等方面给予财政支持。今后,不再设置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性质的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各县区要统筹规划,在整合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推广设施,改善技术装备和推广手段,推动农技推广机构的工作条件不断改善,设备不断更新,推广手段不断增强,服务能力不断提高。 (九)妥善安置富余人员。 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中分流的农技人员,各县区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地做好分流和安置工作。要制定具体有效的政策措施,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充分理解改革、积极参与改革。在鼓励和支持富余人员自主创业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多种分流和安置渠道,帮助他们重新就业。凡与原农技推广机构建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要依法做好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符合条件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搞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积极把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同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结合起来,鼓励和支持分流人员创办、领办各种形式的农业服务经营实体。 五、实施步骤 全市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工作分5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8年7月20日前),继续学习和领会国发〔2006〕30号、云政发〔2007〕85号等文件和全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统一思想认识,积极开展工作调研,制定昭通市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报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领导小组备案;第二阶段(2008年7月20-25日),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动员和部署实施改革工作;第三阶段(2008年7月26日-8月15日),各县区制定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重点是确定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设置方式、管理体制和人员编制,制定基层农技人员竞聘上岗管理办法,明确县区、乡镇两级机构的具体岗位、聘用条件、聘用办法和聘用时间,制定本县区基层农技人员分流安置政策、渠道和方法,并在8月15日前将方案报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领导小组审批;第四阶段(2008年8月16日-10月31日),全面组织实施改革工作。各县区组织安排本县区基层农技人员的竞聘上岗工作,慎重稳妥地做好分流人员安置和债权债务化解工作,全面完成改革任务;第五阶段(2008年11月),进行验收总结、巩固改革成果。 六、组织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全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农业、水利、林业、编制、人事、发改、财政、税务、科技、建设、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决定全市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的重大事项,指导督促、检查验收全市改革工作。各县区政府要组织研究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搞好督促检查,落实支持和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具体任务,确保改革工作按时完成。在改革实施过程中,市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系统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检查指导,协调处理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落实保障措施。 1、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为保证改革和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由人事部门牵头,会同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基层农技人员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考评考核、教育培训等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加强资产管理。加强对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的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现有的资产要进行评估认定和核实。发改、财政、国资等部门,要根据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履行职能的需要,在充分整合利用原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基层农技推广条件。 3、认真做好清理和化解债权债务工作。在搞好清产核资、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本着既尊重历史又符合现实的原则,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债权债务化解办法,认真做好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相关债权债务的化解工作。 4、保障改革工作经费。市、县区财政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为改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