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组织开展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95号)要求,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州组织开展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各县市、州级有关部门、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各类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 各县市和州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全面清查本地区和本部门内各类职业资格活动的相关情况,包括资格设置、资格类别、实施机构、资格相关培训、资格证书印制和发放等情况。州内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清理规范,民政部门配合。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由所在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清理规范。 三、清理规范的方法 各县市和州级有关部门要在认真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分步、分类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得设置职业资格。对清理出来的各类职业资格,必须认真提出保留、归并、调整或取消的意见。 (二)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州级有关部门、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和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自行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原则上要立即停止。确需保留的,须由省人民政府统一汇总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组织实施。各类企业自行开展的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必须立即停止。 (三)要全面检查本县市、本系统内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四)举办考试、鉴定活动的单位(机构)与职能不一致、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或假借行政机关名义开展的考试、鉴定活动,要立即停止并予以纠正。 (五)对违法违规印制、滥发证书等活动,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六)对强制开展的考前培训、以考试为名推行的各种培训、超越职能范围或不按照办学许可证规定举办的各种培训,坚决进行查处。 (七)对在培训活动中进行的虚假宣传等,及时予以纠正。 (八)要按照国家和省、州的有关收费政策,对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收费情况进行认真清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四、清理规范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各类人才合法权益的要求,从树立政府良好形象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八部委文件要求,切实抓好清理规范工作。各县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州级有关部门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确保清理规范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 我州的清理规范工作由州人事局牵头,会同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公安局、州监察局、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负责。为便于工作的协调运转,成立大理州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工作办公室,设在州人事局,主任由赵新光同志担任,办公室人员从以上部门中抽调。 (二)明确职责,分工合作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承担清理规范的牵头组织工作;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面清理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方面的收费,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各类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行为;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伪造、变造或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和冒用职业资格之名进行欺诈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民政部门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要对社会团体开展的清理规范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对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州级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 (三)按时上报,及时总结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内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进行清理规范,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两类情况作出相应总结,并汇总形成本地区本部门清理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工作总结,认真填写《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于2008年8月10日前上报州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工作办公室,同时抄报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州监察局、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工商局。 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级各部门要注意工作方法,既要严肃纪律,坚决杜绝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又要稳慎行事,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