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大中型企业: 为了贯彻中央、省关于加强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所有制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切实解决当前全市各类企业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并落实好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体制。企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块管条抓、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完善以县(市、区)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 (一)不论何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包括国有、国家控股、集体、私营、“三资”企业等混合所有制企业和其他企业),在计划生育工作中都要实行双重管理。既接受驻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及城区计生办、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等),又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 (二)对各种经济园区范围内的企业,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授权经济园区管理机构实施管理。经济园区管理机构要接受驻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有明确主管部门且主管部门与企业驻地在同一个县(市、区)的企业,其计划生育管理可主要依靠其主管部门负责,企业驻地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中央、省、市直属企业和外地独资、外地与本地合资企业,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省、市虽有主管部门但与企业不在同一县市区和主管部门不明确的企业,由驻地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直接管理。 (五)对停薪留职、待聘、内退及下岗等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由企业和现居住地乡(镇、街办)及社区、村居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乡(镇、街办)及社区、村居管理为主,企业做好配合工作。 (六)对与企业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的人员,企业应在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后,及时将其计划生育情况资料移交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并纳入居住地乡(镇、街办)及社区、村居管理。 (七)各类企业所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本企业务工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均应纳入本企业管理。 (八)各行业主管部门、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对其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计划生育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九)根据上述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具体安排部署,落实机构人员,抓好所辖区域企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十)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要对属地企业进行一次认真地调查摸底和登记,指导企业健全管理组织。在此基础上,要从实际出发将本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分类,哪些是主要由人口计生局内设机构直接管理的,哪些是主要由乡(镇、街办)管理的,进行明确的分工和界定。对于本县有主管部门的企业,形成主要由主管部门计生工作机构日常管理的机制,并明确主管部门管辖的企业数及主要工作任务;对大中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和分支企业,形成主要由大中型企业计生工作机构日常管理的机制,并明确工作任务。 (十一)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对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二、建立健全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任制,使企业领导确实担负起工作责任,并落实好企业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待遇,搞好企业的日常管理。 (一)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类企业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负总责。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由其主要负责人负总责。 (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解决企业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投入和重点难点问题,落实《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优待、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加强计划生育机构建设,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经费用于计划生育工作。 (三)各类企业都应加强计划生育机构队伍建设,选配素质较高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本企业所属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 (四)企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配备,应从企业的人员规模和实际需要出发安排,人员规模在1000人以下的,应配备1-2人;1000-10000人之间的, 应配备2-5人;10000人以上的,适当增配。 (五)新成立企业没有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已经设立专门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企业,在企业改制或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应当加强,不得削弱,不得借企业改制之名随意撤并计生机构,保持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相对稳定。 (六)各级各类企业要按照省《条例》及《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方案》(晋政发[2003]27号)的规定,落实本企业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补贴,即按实际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发每月6元的补贴,由所在企业随工资渠道按月发放。对从事计划生育兼职工作人员的补贴,由企业参照专职人员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要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或确定专人,区分不同企业的情况,根据企业性质和便于管理的原则,对企业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和经常化管理,并建立健全工作档案。 三、各级各类企业依法落实省《条例》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政策,形成适合企业特点的计划生育导向机制,依法保障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一)企业员工符合晚婚晚育规定和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或夫妇一方接受绝育手术的,依据《条例》规定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16周岁至,夫妻双方各享受由原来的每月10元调整为每月5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企业(单位)解决。夫妻一方是企业职工,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全部由前者所在单位支付。另一方为农业人口的,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国有、国家控股等类型所有制企业聘用的职工中属于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业居民户口且不属于正式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解决;私营、“三资”、集体等类型所有制企业职工中属于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由其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解决。 (三)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服务。 (四)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退休时可以由所在企业按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省政府晋政发[2003]27号文件规定);其子女入园、接受义务教育、就医等费用,可以由双方单位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企业根据自身效益情况自行决定。 (五)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满10周岁的夫妻,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六)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的,子女户籍在本省的,有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视具体情况,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户籍不在本省的,由其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视具体情况,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经费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七)上述一至六项中应由企业负担的费用及避孕节育相关手术费用,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相关社会保险的,按参保的有关规定解决;未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相关社会保险或保险没有规定的,由企业予以支付。 (八)企业不能因职工结婚、政策内怀孕、生育而将其列为企业待聘编余人员或辞退,不能随意缩短或取消其依法享有的假期和实行晚婚晚育的各项奖励。对实行计划生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下岗职工和困难职工,企业在重新安排上岗、就业时应当给予优先照顾,优先帮助、扶植。企业下岗、内退、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仍由其劳动或人事关系所在企业解决。不论是下岗职工,还是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员工,企业凡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包括在其工资、生活费或其他费用中的,其工资待遇应适当高于本企业同类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人员。 (九)各级各类企业可根据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政府《〈条例〉实施方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优待、奖励的具体办法。 四、建立健全企业有关计划生育的各项管理制度,使企业形成规范化经常化的管理机制,促进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制度。企业要创造条件将员工结婚、生育、节育情况录入微机,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实现和驻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联网。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完善要建立完善“一册二卡”,即育龄职工花名册、育龄妇女情况登记卡、生殖健康服务卡。各企业应根据驻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在每月的3至5日报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情况和数据。 (二)建立育龄女职工生殖健康服务制度。各企业应经常性的在本企业职工中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引导职工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提高生殖健康水平。企业应和驻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联系、配合,组织本企业职工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定点医疗卫生定期开展孕情、环情、病情检查,政策外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市、县人口计生技术服务部门应主动和企业联系,为企业提供避孕节育、少生优生、生殖健康等各项服务。 (三)建立健全企业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制度。企业可以根据省《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纪委、省监委、省计生委《关于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党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晋纪发〔200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对本企业中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处理办法或规定。国有或国家控股企业招聘、录用员工,选拔任用企业干部,评先、评优、评模和评选文明单位等,都要进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凡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政策外生育仍在限制期内的,一律不得办理录(聘)用或任用手续,并取消其评先、评优、评模等资格。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政策外生育的员工,企业要按照《条例》或依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有关办法或规定进行处理,并依照《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办法(试行)》(晋办发〔2003〕29号)及《山西省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审核细则》(晋人口发〔2005〕11号)规定落实限制和否决事项。企业员工出现政策外生育的,由驻地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依法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征收,企业应协助、配合驻地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四)建立企业计划生育事务公开制度。企业要将应当公开的有关计划生育情况,纳入企业事务公开的内容中,通过适当方式定期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公开内容主要有:企业员工申请再生育情况;企业招聘、录用员工,选拔任用企业干部,评先、评优、评模和评选文明单位等过程中计划生育审核情况;政策外生育职工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纪律处理情况;计划生育奖励情况及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 (五)建立企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制度。各级各类企业要把人口文化和生育文化融入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重要内容,因地制宜,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具有企业特色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把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与企业安全生产、提高效益有机结合起来。要充分发挥企业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企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当地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切实把各类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落在实处。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管理、加强考核,对工作出色、目标管理责任指标完成好的企业要给予表彰奖励,差的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直至“一票否决”。 (二)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组织机构要依法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支持、协助和配合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抓好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 (三)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对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做好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县(市、区)、乡(镇、街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每月召开一次驻地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例会,汇报交流情况,反馈相关信息,指导开展工作。乡(镇、街办)计划生育办应主动加强与属地各企业的联系,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帮助和服务。 (五)企业党政一把手要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亲自抓、负总责。企业要把做好人口计生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企业党组织一把手和法人代表或行政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认真履行领导责任,亲自协调解决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创造条件支持和保障企业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保证计划生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六)完善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依法分级实行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型以上企业对本企业所辖各基层系统,也要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坚持实行重点管理、“一票否决”、离职审计、追踪奖惩等制度,对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任。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本着不给企业增加负担、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原则,对企业完成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情况依法进行考核,兑现奖惩。目标管理责任制指标的设置和考核要突出重点,注重科学性、实效性、导向性。企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随意干扰和阻挠;要主动支持、协助和参与社区、村(居)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要通过考核,促进企业提高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维护企业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推进企业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七)对于未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或协助义务,或未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指标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落实处理、限制和否决事项外,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包含县级)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对其建立不良记录,并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实施意见》出台具体的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