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珠海金湾台湾农民创业园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广东珠海金湾台湾农民创业园优惠政策
为更好地促进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进一步发挥珠海与台湾两地地理气候相似、交通便捷、互补性强的优势,加快广东珠海金湾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凡进入创业园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均可享受本政策。
一、土地使用政策
(一)以承包、租赁等方式投资的农业种养项目,土地使用年限为10年至30年,到期可以申请延长。其承包金或租金600元/亩/年起,按一定年限比例递增,可一次性或逐年支付;进入创业园的各类企业(含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科研机构等)可通过租赁及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年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最高年限办理。土地使用权期满前一年,经企业提出申请,可续办相关手续,其用地指标和规模将在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和落实,予以重点倾斜。
(二)对创业园内符合条件的已核准、签约的项目,在依法、节约、高效的前提下,优先协调用地。合资、独资、合作企业从事农业开发项目所使用的土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优惠。园区内种植、养殖及其配套道路、水利设施、大棚设施等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用途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如加工厂、生活及行政办公设施等用地,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的,统筹安排非农建设用地,优先给予提供。
(三)鼓励市区的农产品加工台资企业迁移到创业园内,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原厂房土地改变使用功能的,该企业可通过公开市场竞投方式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
二、基础设施政策
(四)市、区政府每年在农业产业园区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完善园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扶持企业开展新技术开发和新品种引进、示范、推广、培训等。发改、财政、规划、农业、建设、交通、电力、水务、国土、经贸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园区特别是核心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将其纳入部门发展规划和重点投资计划,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及重点建设项目予以倾斜和支持。供水部门优先保障园区生产生活用水。生产生活用电按我市同类分类电价收费。
(五)入园企业的厂房和农业基础设施可采取自建、委托建设方式,或由园区管理机构根据企业的具体要求建设后再租赁。
三、税收政策
(六)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政策规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内陆养殖。
(七)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八)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和牲畜、家禽、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九)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以及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进入创业园的项目,经市政府认定为“市政府指导扶持、鼓励的行业(项目)用地”,可以享受2.5元/平方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低税额标准。
四、资金信贷政策
(十一)加大对入园企业农业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的有效信贷投入。允许入园企业将其地面物、厂房、设备等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入园企业投资种养业的生产经营性资金需求,及时审批发放贷款。对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优先立项,申报项目扶持资金。
五、其它政策
(十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国家、省、市有关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引进台湾农业专家进行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设备及管理经验的培训、指导、推广项目,可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智力引进的优惠政策。
(十三)进园的台商子女就读我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按照市教育局《转发教育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珠教基〔2008〕14号)规定执行。
(十四)支持入园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达到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标准的入园企业,经企业申报,被定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可享受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有关扶持政策;对符合国家、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
(十五)来园区从事农业合作项目的台湾农民,可以依照大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