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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乌劳[2007]36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各有关培训机构: 为认真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48号)精神,推动我市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相互促进,提高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能力和小额担保贷款还贷能力,现就建立我市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2万元以上小额担保贷款,必须遵照自治区“凡是经创业培训合格,经营项目经组织论证可行,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借款条件的借款人,可突破2万元额度限制,最高贷款额可达5万元”的规定,借款人本人须经过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资质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创业培训,并取得《乌鲁木齐市创业培训合格证》之后,方可申请超过2万元额度限制的小额担保贷款。 申请超过2万元额度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必须作为前置条件,《乌鲁木齐市创业培训合格证》要作为受理审批的必要资料。 二、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要积极宣传和认真执行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有关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认真遵照执行。 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资质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调整教学计划教学内容,今后举办的创业培训班,都要增加和开设小额担保贷款专题课程,每期班专题课程不得低于2课时,以专门宣传和讲解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我市相关规定及申办程序等。要在培训过程中宣传动员学员积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鼓励学员利用国家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进行创业和发展。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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