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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昌州政办发[2007]19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自治州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州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精神,认真做好我州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9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开展污染源普查的目的和意义污染源数据是重要的基础环境数据,开展污染源普查是全面掌握我州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自治州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工作目标全面掌握我州区域内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提供依据。建立自治州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自治州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和平台、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提高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一)基本原则 开展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工作任务繁重。各县市、各部门要按照“全州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县市分级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等各项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领导,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州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州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买买提·达吾提自治州副州长 副组长:李留法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白新州环保局局长 韩晓明州统计局副局长 成员:杨金勇州委宣传部副部长 郭文才州水利局党组书记 温希斌州畜牧兽医局局长 韩庚州财政局副局长 赵振安州发改委副主任 王振华州经贸委副主任 马玉林州建设局副局长 钟峰州农业局副局长 万国斌州农机局副局长 徐度新州工商局副局长 李军州环保局副局长 章启新州公安局副局长 陈锦源州卫生局副局长 李韬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胡永明州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并会同州统计局负责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州环保局白新同志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污染源普查的特点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查工作,做好调查员培训,充分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性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部门分工普查工作由自治州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州环保局牵头,其他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负责本系统污染源普查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拟订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人员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指导,督促检查各地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负责对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发展改革、经贸部门配合做好建设项目的审批事项、企业基本情况的提供、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宣传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组织开展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公安部门负责编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方案,会同环保部门完成对机动车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农机部门负责农机排气污染的普查、监测及排污系数、物料衡算等方面的研究及验证,负责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的普查方案,会同环保部门完成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的普查。 农业部门会同水利、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编制农业源和渔业源的普查方案,完成对农业源和渔业源的普查。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编制畜牧源的普查方案,并会同农业部门完成对畜牧源的普查。 水利部门负责编制渔业源的普查方案,并会同农业部门完成对渔业源的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并会同环保部门做好第三产业污染源普查。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和发布工作。 广电部门配合宣传部门做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卫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做好医疗系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自治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针对普查中每一个环节的进度和质量,加强督查,确保污染源普查工作如期完成。 四、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在我州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产生污染的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工业污染源。工业源普查范围划分为重点普查范围和一般普查范围,分别做详细调查与简要调查。 重点普查范围: (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产业活动单位。 (2)11个主要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重污染类别的产业活动单位。 (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重污染类别的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普查范围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普查范围以外的工业污染源。 重污染类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布。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污染源普查的需要和实际能力,增加重点普查范围。 2.农业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针对谷物种植区,油料和豆类作物、棉和麻等经济作物、蔬菜及花卉、果类等种植区的化肥、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畜牧业和渔业普查范围是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养殖场。 3.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 (1)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 (2)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具有一定规模的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及保养业等经营单位。 (3)医院。 (4)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 (5)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第三产业规模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布。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和机动车污染情况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城镇的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工业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等。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它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五、普查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7年10月1日-2007年12月31日) 1.2007年10月15日-30日,成立自治州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落实人员,收集有关资料,制定普查方案,开展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2.2007年10月25日-12月25日,抓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完善,开展并完成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 (二)全面启动阶段(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 1.2008年2月至5月,各县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普查登记填表、录入,将原始数据报送自治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送国家普查办。 2.2008年5月至6月,各县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普查办下发的有关要求继续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并将有关数据上报自治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由自治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上报自治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2008年7月至9月,自治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分析,编制普查技术报告。 4.2008年10月至12月,自治州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进行总结,准备迎接自治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验收。 六、其它事项 (一)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或篡改普查资料的,依法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的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 (二)人员抽调。此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普查工作正常开展,需要从各有关成员单位抽调“工作能力强、业务精通、掌握情况全面”的人员参与普查。抽调人员在普查期间要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具体抽调人员由自治州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 (三)宣传动员。各县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吸收、利用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研究成果及力量为污染源普查服务。 (四)质量保证。州、县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普查数据质量控制的规定和要求,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置质量控制管理专人,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自治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一组织全州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州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重新调查。 (五)自治州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召开会议,指导污染源普查工作,解决普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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