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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旅游局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旅游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省纪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在全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纪发[2009]10号)的要求,省旅游局制定了《江西省旅游局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工作实效。

二○○九年六月四日
江西省旅游局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纪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印发的《关于印发<在全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纪发[2009]10号),结合我局实际,现就省旅游局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三保一弘扬”为总要求,坚持纠防结合、注重预防的方针和全面自查、重点抽查的原则,紧紧抓住“教育、自查、规范、查处”四个关键环节,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仍在蔓延加深、外部经济环境依然严峻的形势下,通过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小金库”问题的发生,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推动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从源头上治理惩治腐败和维护正常财经秩序,推动我省旅游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专项治理的对象和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对象是局机关各处室和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专项治理的范围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等。 三、专项治理的时间和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2009年5月开始至2009年11月基本结束,局规划财务处和监察室牵头组织实施,抽调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共分以下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6月10日前) 各处室、各单位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方案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治理办)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0791-6212837。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6月底前) 各处室、各单位要按照局统一部署,负责本处室、本单位自查自纠工作,自查面必须达到100%。自查自纠结束后,6月20日前上报自查自纠报告,并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和《“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2)。各处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总责。 (三)重点检查阶段(2009年7月初至10月底) 局治理办根据各处室、各单位上报的自查自纠情况,结合举报情况,对重点处室和单位进行抽查,并协助做好迎接省治理办的重点检查。 (四)整改落实阶段(2009年11月底前) 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到位。各处室、各单位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9年11月25日前报局治理办。 四、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各处室、各单位要把“小金库”治理工作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凡自查认真、发现问题、纠正及时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处室和单位,局治理办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中办发[2009]18号文件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发动。各处室、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简报、网络、宣传栏等各种宣传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及时向局治理办报告工作情况,加强信息沟通。对典型案例要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曝光。 (二)建立举报制度。各单位要设立举报信箱和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完善协调机制。各单位治理办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及时研究明确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方案制定、自查自纠、重点抽查、违规处理、宣传报道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组织协调,建立起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工作协调机制。 (四)强化工作督导。在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局治理办将对局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加强督促和指导,确保“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五)构建长效机制。在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强化日常管理和财务监督,加强制度建设,形成完善有效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为彻底解决“小金库”问题提供有效的制度保证。 附件:填表说明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填表说明 为提高“小金库”专项治理报表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对专项治理报表填列工作说明如下: 一、《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附件1) (一)凡规定治理范围内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自查结束后,不论有无“小金库”问题,都要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经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后,按财务隶属关系,上报给上级单位,并汇总逐级报送地区或部门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 (二)表头填列自查单位的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及主管部门。 (三)本表由八项组成:第一项为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资产原值,资产原值按取得时价格(价值)填列。第二项为2007年至今“小金库”资金来源合计,按实际发生数填列。第三项为2007年至今“小金库”资金支出合计,按支出实际发生数填列,其中:“弥补经费”指弥补符合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的经费支出。第四项为期末“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资产原值,填列截至自查时“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资产原值。第六项自查发现“小金库”及纠正情况中,“小金库”个数计算方法为:一个账户为一个“小金库”,由个人管理或固定地点存放的现金、有价证券、固定资产权证、股权和债权凭证等资产,按照管理人或存放地点的数量确定“小金库”个数;“纠正处理”指已完成财务、税务等处理。第七项自查发现“小金库”处理情况,按应纠正处理和已纠正处理的实际情况填列。第八项自查处罚通报情况,受行政处罚人数按财政、审计等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人数填列;受组织处理人数按组织部门处理的人数填列;受党纪政纪处理人数按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人数填列。 (四)本表第四项期末“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资产原值应等于第一项加上第二项减去第三项。 二、《“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件2) (一)此表由各地区和各部门按财务隶属关系,根据所属单位上报的《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填制,并逐级汇总。 (二)此表共九项,其中第一项为自查基本情况,由各地区和各部门根据所属单位自查情况填写。第二至第九项填列方法与《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相应项目相同。 三、《“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 (一)此表由各地区各级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重点检查情况填报或汇总。 (二)此表的填列方法与《“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中自查相应项目相同。 四、其他说明 (一)附件1-3中填列“其他”项目的必须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二)“账户”包括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及其他在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开立的有账号和户名的账户。 (三)“小金库”中有外币的,按照截至自查或重点检查时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四)附件1-3等报表格式可登陆省财政厅网站(网址:http://www.jxf.gov.cn)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五、报送要求 (一)为便于计算机汇总,不得随意变更报表格式。 (二)在报送书面报表的同时,报送以光盘存储的电子文档。 (三)各项报送材料请报送至省旅游局规划财务处,电子信箱:zhouyandy123@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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