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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农牧业局关于2009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巴政办字[2009]1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自治区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方案要求,市财政局、农牧业局制定了《巴彦淖尔市2009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各地、各部门要不折不扣落实方案要求,精心组织、抓紧部署、规范实施,扎实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促进全市现代农牧业健康发展和农牧民持续稳定增收。

二00九年六月四日
巴彦淖尔市2009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 (市财政局、农牧业局2009年6月3日)
为科学组织好2009年全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农牧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精神,2009年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对农牧户、养殖企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购买特定的农业保险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同时,改进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营机制,逐步构建符合我市实际的农牧业风险保障体系,提高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促进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政府引导是指通过各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农牧业、气象、宣传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农牧户、养殖企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积极推动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农牧业的抗风险能力。 市场运作是指财政投入要符合当地实际,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农业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经办机构要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自主自愿是指农牧户、养殖企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办机构等有关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市、旗县区农牧业局、财政局等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农业保险公司具体负责办理保险业务。在国家和自治区保费补贴的基础上,各旗县区可因地制宜制定支持政策。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作为农村金融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同农业信贷、良种补贴及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充分发挥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综合效应。农牧业、财政、气象等有关各方要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三、主要目标、任务与内容 ㈠目标。2009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农作物是小麦、玉米和向日葵,养殖业保险的对象是奶牛和能繁母猪,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㈡任务。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以农业保险公司为主体,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农业保险公司负责具体业务的技术服务,具体办理承保、查勘、理赔手续;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推动与政策支持。 建立多渠道支持的保费补贴投入机制。在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承担相应补贴比例的基础上,广泛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形成龙头企业、种养专业户、合作经济组织和农牧户多方承担的保费投入机制。 ㈢内容 ⒈保费补贴品种。自治区确定我市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是小麦、玉米和向日葵(包括花葵和油葵);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是奶牛和能繁母猪。各旗县区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财力状况和农业特色,自主选择增加其他农业保险品种,所产生费用由当地财政自行解决。鼓励农业保险公司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积极开展番茄、脱水蔬菜、西甜瓜等特色农作物及特种养殖业的保险业务。 ⒉保险责任范围 ⑴种植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涝、风灾、雹灾、旱灾、冻灾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⑵养殖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①重大病害 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乳房炎。 ②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等。 ③意外事故。主要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 ⒊保障水平的确定原则及办法 2009年全市农业保险补贴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 种植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障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生产成本,分水浇地和旱地。其中:水浇地小麦每亩保额350元、玉米每亩保额350元、向日葵每亩保额190元;旱地小麦每亩保额210元、玉米每亩保额200元、向日葵每亩保额190元。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应赔款金额超过经办保险机构的种植业保险保费收入时,该保险机构要继续赔付,直至赔款金额达到该保险公司种植+++++-业保险保费收入的200%。 养殖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其中能繁母猪每头1000元;奶牛按不同品种、年龄、产奶量和市场价格差异,区别投保,每头奶牛保险金额分为4000元、5000元和6000元三个档次,具体由奶牛养殖户和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品种奶牛市场价格的70%;奶牛患乳房炎疾病可凭借镇及以上兽医部门开具的诊断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赔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每头奶牛保费收入10%。 ⒋保险费率及保费。按照自治区统一标准,补贴险种种植业保险的保险费率与保费是:小麦费率8%,每亩保费28元;玉米费率10%,每亩保费35元;向日葵费率8%,每亩保费15.2元;补贴险种养殖业保险的保险费率为:能繁母猪6%,奶牛8%;每头的保费是:能繁母猪60元,奶牛为320元、400元和480元三个档次。 ⒌保费承担比例 ⑴2009年补贴险种保费承担比例 ①种植业保险。小麦、玉米、向日葵保费承担的比例是:中央财政补贴40%,自治区财政补贴20%,旗县区财政使用2008年自治区下达以后年度仍然要用于种植业和奶牛保险保费补贴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补贴30%,前述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数额满足不了2009年旗县区级保费补贴需要的,不足部分由旗县区财政承担;其余10%保费由农户或者农户与龙头企业等共同承担。 ②养殖业保险。能繁母猪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本级财政补贴20%,市、旗县区财政各补贴10%,其余10%保费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与养殖企业共同承担;奶牛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 20%,旗县区财政使用2008年自治区下达以后年度仍然要用于种植业和奶牛保险保费补贴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补贴30%,前述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数额满足不了2009年旗县区级保费补贴需要的,不足部分由旗县区财政承担;其余20%保费由农户或者农户与养殖企业等共同承担。 ⑵2009年补贴险种补贴比例的落实 投保农牧户或种养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按照应该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 市、旗县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不得代替投保农牧户、种养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交纳其应当承担的保费部分,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保费收缴标准收取投保农牧户、种养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应当交纳的保费。 补贴险种农业保险凭证上要载明投保地块的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投保面积、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信息,载明中央、自治区、市、旗县区财政部门和农牧户、养殖企业、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 ⒍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选定及业务区域划分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2009年保险经办机构开办种植业保险业务的区域仍然按照2008年公开招标确定的范围划分,基本保持稳定。安华农业保险巴彦淖尔市分公司负责承担磴口县、五原县、乌拉特前旗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业务,人保财险巴彦淖尔市分公司负责承担杭锦后旗、临河区、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和农垦局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业务;奶牛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为中华财险巴彦淖尔市分公司,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市场化运作,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保险机构均可在全市范围内自由开展业务。 四、保障措施 ㈠健全完善组织机构,保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顺利开展 为了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领导,市政府调整充实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李石贵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邢国良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 白忠平市政府副秘书长 贾林市财政局局长 王志云市农牧业局局长 成员: 王远存市财政局副局长 傅文慧市农牧业局副局长 刘俊林市气象局副局长 王少雄市统计局副局长 高国良市审计局纪检组长 王予生市监察局副局长 付海冰市金融办副主任 张邴芮安华农业保险巴彦淖尔分公司总经理 吕爱国人保财险巴彦淖尔分公司总经理 马宝林中华财险巴彦淖尔分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牧业局。 主任: 王志云市农牧业局局长 副主任: 傅文慧市农牧业局副局长 王远存市财政局副局长 付海冰市金融办副主任 成员: 李登云市农牧业局种植业科科长 洪建刚市农牧业局畜牧科科长 辛军市农业经营管理站站长 李建军市财政局涉外科科长 各旗县区、市农垦局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调整充实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地、本部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 ㈡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做好协调配合。市政府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全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稳步健康发展。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各级农牧业部门要发挥好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的作用,配合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防灾防损。农业技术服务部门要充分发挥基层网络健全、覆盖面广、熟悉当地情况、联系农村千家万户、与农牧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优势,积极承担农牧业保险代办业务,服务广大农牧户和种养企业。财政部门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和理赔兑现资金的监督管理。气象部门要积极主动向相关成员单位及时提供气象资料和参保农作物灾害损失测定数据及相关证明,配合农牧业部门、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建立农业生产预警机制和开展防灾防损工作。统计部门要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办业务提供所需的统计数据。审计部门重点针对理赔资金兑现到位等资金运行过程跟踪审计,本年度理赔兑现结束后要出审计报告。监察部门要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业务进行全程监管,严格查处违规操作行为。金融办要加强对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监督和指导,促进农业保险在我市健康有序发展。参保旗县区、市农垦局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责职任务,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好参保的目标任务。 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成立由市农牧业局、气象局、统计局、农业保险公司的相关业务人员组成的查勘定损专家指导组,负责指导、协调和仲裁全市农业保险的查勘定损业务。各旗县区、市农垦局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具体开展本地、本部门的农业保险查勘定损业务。 ㈢加大宣传力度,积极组织农牧户投保。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编制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广大农牧民宣传国家出台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优惠政策和农业保险知识,提高农牧民保险意识和投保积极性。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大力组织农户联户投保、集体投保、整村投保。要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农户统一投保。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代替农民投保。 ㈣积极安排落实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确保应补尽补。市、旗县区两级财政要积极安排落实保费补贴资金,为全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各旗县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种植业与养殖业规模、预计参保数量、保额、费率、保费补贴等有关规定,认真测算本地保费补贴资金需求,足额安排旗县区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支出预算。要确保自治区2008年下达旗县区的用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2009年首先安排用于保障旗县区级承担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需要。要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于不按要求足额安排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支出预算、补贴资金没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的旗县区,自治区财政在下年度将降低对该旗县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比例或扣减该旗县区相应数额的专项补助。在年度执行中,当实际需要的保费补贴资金超过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数额时,市、旗县区财政要承担起临时筹集垫付补贴资金的责任,并及时同自治区清算。市财政要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保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需要。 ㈤严格管理保费补贴资金。市、旗县区两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保费补贴资金安全运行。要对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封闭运行;受灾理赔资金要通过“一卡通”的形式,直接发放到受灾农户手中;委托审计部门对保费补贴资金和受灾理赔资金进行专项审计,确保各级财政的保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㈥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健康持续开展。市、旗县区两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和督查,通过实地走访基层干部和农牧户,认真了解农业保险面积落实、保单签订、勘灾定损、理赔资金发放等情况,及时纠正农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不走样,农牧民实惠不减少。 ㈦全面推行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为了促使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增强工作责任心,按程序规范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业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按照自治区安排,将对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对操作不规范、弄虚作假骗取政府保费补贴资金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取消其农业保险经办资格。 五、具体要求 ㈠市、旗县区两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农牧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化的种养企业和龙头企业,积极参加农业保险。各旗县区、市农垦局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采取可行措施,发动好广大农牧民和基层干部。 ㈡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实施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种植业、养殖业保险条款与查勘定损理赔规定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方案,明确宣传发动、承保、勘灾定损、受灾理赔的具体措施,报市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 ㈢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利用农牧业技术服务部门的网络和力量,开拓农业保险市场。要同旗县区和市农垦局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签订责任明确的协议,规定双方在农业保险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对于农牧业技术服务部门协助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的承保展业、查勘定损、防灾防损、技术服务等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属于农业保险日常经营费用,原则上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具体支付标准由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和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但市、旗县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有关部门不得直接向保险公司收取农业保险工作费用,所发生的工作费用在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帐和列支。 ㈣实行“阳光保险”。在承保过程中,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农牧户签订保单,分户签单确有困难的,可以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签订保单,但必须附由农牧户签字的分户明细,同时必须给每一农户发放保险告知单,保障全体参保农牧户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不得以旗县区或苏木镇为单位签订保单,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代替农民投保,防止把农业保险变为救济式扶贫。实行农业保险村级公示制,在承保后和理赔前及时公示承保与理赔情况。内容包括参保农户、参保品种、参保地块及面积、受灾情况、赔付标准、赔付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得到农户认可。规范农业保险出单程序,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农户缴齐保费后再出具保险凭证(见费出单),并据此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农业保险监督电话,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㈤种植业保险的签单工作要在6月底前完成,养殖业保险签单工作要在7月底前完成。市、旗县区两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农业保险进度调度统计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经常组织相关部门,深入旗县区、苏木镇、村组开展工作指导和调研,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确保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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