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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淄博市劳动保障局

【发文字号】 淄劳社函[2009]6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每年审查拨付一次,审查完毕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财政将不予补助。经研究,从今年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在此期间缴费的,按规定给予财政补助。7月1日以后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财政补助部分由参保人自行承担。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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