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各事业单位: 为了促进盟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顺利实施,满足广大参保职工的医疗需求,经行署研究,决定将盟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如下:起付标准由原600元降低至500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3.6万元提高到5万元。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六月一日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各事业单位: 为了促进盟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顺利实施,满足广大参保职工的医疗需求,经行署研究,决定将盟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如下:起付标准由原600元降低至500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3.6万元提高到5万元。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