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文山州人民政府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四日
文山州人民政府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8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加大解决全州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力度,不断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宏观调控,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结合我州住房保障工作实际,现就加快我州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高度重视全州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切实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住房问题直接关系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质量的改善,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实现“住有所居”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居民住房的改善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是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环节之一,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全州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十一五”规划后三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同时也是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关键时期,各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加强协调、合力推进,加强督查、狠抓落实,健全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逐年加大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力度,建立多渠道城镇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千方百计想尽一切办法按计划、分年度改善城镇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通过努力,使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和其他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力争在5年内基本完成廉租住房建设任务,不断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
(二)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加快建立层次合理、形式多样、标准适当的住房保障制度。以廉租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式,多渠道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持房价基本稳定和住房供应结构基本合理。城镇住房保障以满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基本居住需要为目标,人均月收入在州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或住房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并连续享受民政部门救济6个月以上的家庭应按计划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实施范围。农民工在当地居住满5年以上且符合条件的,当地失地农民符合条件的也应逐步纳入住房保障实施范围解决。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应由政府提供多种形式的保障住房;收入处于当地居民平均收入水平以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目前主要以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为主。随着廉租住房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廉租住房覆盖面的扩大,逐步纳入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制度
(三)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根据《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2008年底前,全州八县县城要对符合住房困难规定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镇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其中:州政府所在地文山县要把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至2010年,全州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形成较为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
(四)健全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我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办法,优先解决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下岗失业和待岗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家庭。实物配租的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或收购旧公房以及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回购小户型廉租住房等方式解决,也可以根据实际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各县在货币补贴中要考虑年度发放的连续性。我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标准原则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8至1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补贴100元;家庭人均居住面积6至8平方米的,每户每月补贴150元;家庭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每月补贴200元。可按相应比例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各县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住房保障方式。实施实物配租的家庭,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设计以功能较为完善配套的两室一厅一厨一卫,确保户型设计合理,功能完善,使用方便。各县人民政府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套型的住房面向社会出售或出租。
(五)多渠道解决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关键是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要按照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集的原则,加大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资金的支持力度。
一是各县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年度计划,把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并最大限度地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补助,以及社会捐赠和其它资金。
二是各县住房公积金从2007年起,不再上缴省级公积金监管费用,公积金增值收益除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外,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三是各县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20%,条件好的县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
四是在各县房地产开发税收中属地方部分的,每年提取不低于15%的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廉租住房建设。
五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和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廉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六)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管理机制。各县要按照《文山州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文政发〔2007〕2号)的要求尽快抓紧落实。要尽快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和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严格廉租住房或补贴的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制度。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对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给予登记轮候,对享受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资产、人口及住房状况等建立档案,并进行年度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其住房保障资格,方式等及时进行调整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经审核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及时收回其承租的住房,对暂时收回不了的住房,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审核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
(七)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和标准。各县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十一五”住房保障建设规划,根据年度住房保障计划的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居民收入及住房水平因素,根据上年商品住房供应面积,按照一定的比例,制定落实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实施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增加面向社会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尚未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前,每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面积不得低于当年商品房开发建设竣工面积的15﹪。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的具体要求,经济适用住房以中、小套型为主,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八)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未享受过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包括按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购买安居工程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国家或单位给予了补贴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军队复退军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由各县确定,原则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内、住房面积应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以内确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一个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家庭成员的资产收入和住房面积必须合并计算。
(九)努力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要由政府直属的非盈利性机构组织实施,实行工程项目招标或委托代建,也可采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的方式,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经批准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企业,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按国家规定免征该项目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同时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征。
(十)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或承租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报省建设厅备案。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的转让管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真正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的问题。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及租金标准,由州、县发改、建设部门共同审定。
(十一)加强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集资建房实施企业限定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利用现有闲置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符合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条件的单位,经报请所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州、县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下达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指标;省级和中央直属企业符合建盖经济适用住房的,经州建设、国土、发改部门初审,报经所属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审核下达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指标。
(十二)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要切实加强管理,各县建设(房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坚决杜绝期限内房源丧失引发重复建设导致有限资金的浪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销合同,按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应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并在产权人备注栏中填写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姓名。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可以转让,转让时,产权人必须首先向政府申请,政府可优先回购,政府不予回购的出具证明后,应按照售房时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补缴土地收益及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价款后方可转让,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地方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住房保障建设。
(十三)逐步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和旧城区,要适量建设满足农民工居住需要的租赁住房。有条件的县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方式,建设符合农民工居住需要的租赁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对用工单位提供农民工居住场所的安全、卫生等状况,要加强检查,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
(十四)加大住房公积金缴存力度。要采取有效措施,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使更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通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强其住房保障能力。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大对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力度,使所有企事业单位都履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义务,要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有条件的单位在规定范围内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要简化手续,改进服务,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十五)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要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鼓励低收入家庭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各县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要优先安排低收入职工购买或租赁住房。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根据各地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和职工收入状况,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期限和首付比例,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清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收费项目,取消强制性抵押住房保险及其他不合理收费,提高职工特别是低收入职工住房消费能力。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相关部门管理机制
(十六)强化土地资源对住房保障制度的支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一律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州、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时,应根据年度建设规划,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条件下,优先落实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计划,并实行计划单列。要明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供应数量和布局,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当地居住用地供应量的70%,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要单独列出并在主城区落实具体地块。住房保障用地涉及的补偿、安置等应缴纳的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年度住房建设用地时涉及住房保障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国土部门要本着精简高效、求真务实的原则,加快项目审批报批,缩短建设用地使用周期,并加强用地跟踪管理,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从事房地产开发。加快做好土地供应前期工作,按行政划拨方式优先保证供地。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中,凡涉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国土部门优先审查,保证供地计划落实。
具体供地时,要明确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套数、面积、投资额、容积率、建筑密度、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城镇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一定比例建设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成本价收回,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在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在招拍挂出让公告和方案中明确用地条件,并作为签订普通商品住房开发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加条件。
(十七)加大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扶持力度。各县财政部门要加大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力度,确保土地出让收入足额征缴入库,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供资金支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棚户区改造,一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异地绿化费、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共用事业附加等费用),除对廉租住房可免征房产税和营业税外,其他涉及的税种可由税务部门全额征收后,由政府或财政部门采取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
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在利率、期限、项目资本金等方面给予优惠,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保本微利的原则下,支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对距离城镇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国有农场、林场,经州县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提高土地利用率,同时纳入本县的保障住房建设范围。
(十八)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各县要加强住房保障项目储备工作,要将项目立项批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申请、土地批文、资金预算批复、“两证一书”及住房保障档案资料等准备齐全后于每年的2月20日前提交州建设局审核后会同其他部门统一向省及国家争取指标。
各县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等部门要及时办理审批和核准手续,严格建设标准,落实建设条件;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审计、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优惠减免的税费用到廉租住房建设之中,让低收入家庭住户享受到政策实惠。
(十九)确保住房质量合格和使用功能完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要始终坚持经济合理、方便适用和质量过硬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有限的空间内满足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认真按照设计和施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所有住房保障的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以上,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六、加强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加强领导,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州人民政府对全州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对各县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每年与各县人民政府签订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建立考核奖励机制,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各县人民政府是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统筹安排部署,定期或不定期研究住房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责任到位、机构人员到位、资金投入到位、土地供应到位;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检查,狠抓组织实施工作的落实。
为加快推进全州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州人民政府成立文山州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州长任组长,分管副州长任常务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文山州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州城镇住房保障建设工作,具体研究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和办法措施。各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确保住房保障工作的完成。
(二十一)健全工作机构,狠抓工作落实。各县要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解决好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工作量大面广且十分繁重,为保证保障政策执行的延续,建立起长效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和考核主体,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州级和各县应尽快设立并充实完善归口建设部门管理的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二级机构),保证工作经费,主要具体承担住房保障总体规划、制度建设、政策研究和综合协调等职责。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机构下设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作为非盈利性质的事业机构,切实承担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分配、建档、管理、租赁补贴发放和经济适用住房回购等具体工作。各县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回购滚动资金,由财政部门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回购经济适用住房。
各县人民政府要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重点报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计划的完成情况,对编制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要进行专题报告,形成年初有计划、年底有检查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十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为加快推进全州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由州、县建设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提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有关政策和办法措施,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形成政府主导、建设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抓好住房保障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工作任务落实。
建设部门:是住房保障工作的牵头单位,也是主要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全州城镇住房状况调查、住房保障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工作;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的研究和制定;负责住房保障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预决算编制工作;协调各部门抓好住房保障工作的督促、检查、管理和落实。
国土资源部门: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供应;按年度建设实施计划优先保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供应;协调办理土地征用、供应的相关手续,会同建设部门共同处理好建设用地的相关事宜;查处擅自改变住房保障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住房保障建设计划;积极支持建设部门做好住房保障建设资金的争取;抓好住房保障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及时办理审批和核准手续;抓好对住房保障资金的监督。
财政部门:积极参与研究制定各项配套措施,将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问题纳入公共财政覆盖范围;多渠道筹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落实相关税收减免和支持政策;加强廉租住房租金的 “收支两条线”管理;负责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民政部门:是最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的主体,每半年向建设(房管)部门提供最低收入家庭保障动态管理的基本依据,配合建设(房管)部门做好廉租住房入住前的调查核实和入住后的清退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住房保障资金。
国税、地税部门:负责落实住房保障相关税收减免和支持政策。
统计部门:完成住房保障工作的数据汇总及表格报送工作。
(二十三)加强监督检查。州政府将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实行重点督办,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纳入年度重点督办事项进行督查。对在工作中推诿扯皮严重影响建设工期或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严重影响工程进度或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营私舞弊以及行政不作为造成州政府和省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不能如期完成的县,影响来年投资计划指标的,州政府在督办中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十四)各县人民政府要按本实施办法,尽快制定本县的住房保障实施方案,并报州建设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