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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灾后我市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通知


【颁发部门】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

【发文字号】 成价费[2008]1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市)县物价局: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灾后省管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通知》(川价发[2008]118号)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灾后促进旅游产业恢复发展的暂行意见》(成办发[2008]4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含景区内交通运载工具服务价格,下同)管理的具体情况,经研究,对我市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景区管理部门可根据景区实际灾害和恢复情况自行制定对散客的减免幅度和减免时间。门票价格省管景区报省物价局和市物价局备案后实施,其它景区报市物价局及所在区(市)县物价局备案后实施。 二、市属及以下国有旅游景区按现行价格对旅行社组团实行下浮50%的优惠。 三、在旅游秩序和旅游环境恢复正常后,各景区门票价格也应恢复到正常价格水平上,并报我局及所在区(市)县物价局备案。 四、各景区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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