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监管企业: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资产监管,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2008〕第17号)和青岛市《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暂行规定》要求,现就做好对外捐赠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要严格执行青岛市《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暂行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对捐赠事项进行审批或备案,并将对外捐赠有关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 二、各监管单位接到通知后,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公司(集团)本部及所属企业2008年1-6月份对外捐赠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并按附表1要求填好于7月20日前报市政府国资委社会事业处。 三、对1-6月份已经捐赠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捐赠事项,要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今后10万元以上的捐赠项目,仍按《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暂行规定》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批;10万元以下的备案项目,除按《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暂行规定》报送有关材料外,还要填报“企业对外捐赠项目备案表”(附表2)。 联系人:袁素娟 联系电话:83786827 附件:1.监管企业对外捐赠情况统计表 2.监管企业对外捐赠项目备案表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1:
监管企业对外捐赠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单位:元
序号
企业名称
捐赠
项目
捐赠
对象
捐赠
金额
捐赠时间
捐赠
依据
批准人
或单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附件2:
监管企业对外捐赠项目备案表
单位:元
企业名称
国有股权比例
资产总额
盈利(亏)情况
负债总额
批准单位(人)
净资产总额
捐赠途径
捐赠项目
捐赠对象
捐赠金额
捐赠依据
单位章
经办人:
年月日
上级主管部门章
经办人:
年月日
国资部门备案章
经办人:
年 月日
备注:1、本表资产、负债、净资产、盈亏情况等数据根据捐赠前一个月末有关报表填报。
2、在上报此表的同时,还要按《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暂行规定》的要求上报有关材料。
3、捐赠实物资产的,要附资产明细表。
4、本表包涵不了的内容可另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