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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普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普政发[2008]1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做好新形势下我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加快农业科技进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普洱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二日
普洱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推进全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普洱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在深化改革中增活力,在创新机制中求发展。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力度,合理布局国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效发挥其主导和带动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为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 基本原则:坚持精干高效,科学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因地制宜,大胆创新,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坚持统筹兼顾,以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为工作标准,与农村综合改革统筹推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推广体系建设,解决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长期以来存在的体制不顺、机制不活、队伍不稳、保障不足等问题,以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推广农业科技成果、建设现代农业、培育新型农民、构建和谐农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细化明确公益性职能。根据国发〔2006〕30号文件规定,我市县乡两级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农业机械、水利等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具体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新技术、优良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农作物和林木病虫鼠害、动物疫病、有害生物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检疫;农机推广应用和安全监理;农林水资源、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动植物良种繁育;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水资源和水利设施安全管理、水土保持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等。 (二)合理设置机构。市、县(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县域农业产业的特点和政府财力等情况,分行业因地制宜设置公益性农业推广机构。 乡镇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置,按照有利于业务指导、有效管理、公益性职能履行和方便农民的原则,在乡镇范围内进行整合的基础上分行业单独设立乡镇农业、林业、水务推广机构,其中农机、渔业管理职能由农业推广机构承担。具体设置方案由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要按照《云南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云政发〔2006〕68号)的要求合理设置,确保公益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职能的履行。种子管理体制机构改革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6〕174号)要求实施。农村经济管理系统按国发〔2007〕30号文件要求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行政管理职能划归政府职责。 (三)理顺管理体制。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特点,建立健全有利于充分发挥农业推广体系作用的管理体制。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乡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组织管理和指导,提供服务和支持。全市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以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为主管理的方式,其人事和经费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但在人员的考核、调配、晋升等方面,要充分听取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并为农技推广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配合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乡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管理考核责任制度,做到职能明确、任务到人、管理到位。 (四)科学核定人员编制。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体制调整后,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由县(区)机构编制部门在不突破原县乡事业编制总量的前提下,根据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职能和任务,结合当地地理条件和交通状况、村庄和农户数量、种植面积、养殖方式和规模、农机种类和保有量等因素,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并落实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实行人员编制实名管理。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由各县(区)具体测算,统一核定,按程序申报审批。为保证公益性职能的履行,应确保在一线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防止简单的合并和精简。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允许存在人员在编不在岗或与经营服务人员混岗混编的现象。 (五)创新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用人机制,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要根据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布岗位、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聘前公示等程序竞争上岗和择优聘用。参加竞争上岗的在编人员,应具备竞聘岗位相应专业学历或职业资格证书;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在编在岗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市、县(区)人事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聘用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农业技术推广岗位职责,确定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核内容和方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和指标体系,强化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责任。要积极探索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服务对象三方共同考核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新机制,将其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同时,要改革分配制度,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将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业绩与奖励挂钩。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晋升晋级、续聘、辞退、公费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与考核结果挂钩。 (七)切实提高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素质。市、县(区)业务主管部门要针对科技进步、产业发展和农民需求的变化,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培训规划,建立经常性的培训教育制度,有计划、有步骤、有导向、有目的地对基层农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要制定具体措施,鼓励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进一步落实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技术职称评定和相关待遇等政策,对长期在边远乡镇工作且成绩突出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给予奖励或破格晋升职称。要重视激励优秀人才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不断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个体和整体素质。 (八)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机制。根据新时期农业发展特点、农民需求变化、农业生产规律和农业产业发展的特点,积极推进农业技术推广方式创新,提高农业技术的到位率。要立足当地农业生产的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组装集成配套技术,搞好技术培训。推广形式要多样化,要大力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包村联户制度,逐步形成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抓科技示范户,以科技示范户带动普通农户的科技入户机制。 (九)积极培育多元化推广主体。按照构建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总体目标,发展各类社会化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培育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主体,不断满足农民的需求。积极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供销合作社、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介组织等开展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物结合、技术信息咨询等服务,在供给、生产环节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同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农业技术服务机制,加强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的管理,规范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的行为。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信用制度,完善信用自律机制。各类农业教育和科研机构要把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纳入自己的职责,推进科研与生产的结合;鼓励农业科研教学人员兼职从事技术推广工作,为普及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供支持。各类经营性农业技术服务组织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加强行为自律,坚持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平竞争。 (十)放活经营性服务。积极稳妥地将农资供应、动物疫病诊疗、农机具修理以及产后加工、营销等服务分离出来,实行市场化运作。凡技术不易流失、利润高、市场需求量大的技术产品,应主要由农业技术经营服务组织去推广普及。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鼓励各类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参与公益性推广,对一些公益性服务项目可采取政府订购服务的方式交由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放活经营性服务,搞好技物配套,加快农业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服务。 四、实施方案保障措施 (一)切实保证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市、县(区)两级要采取有效措施,将改革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编制内人员工资和技能培训、动植物疫情监控及防治、农情统计、森林防火、汛情旱情监测等所需公务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确保公益性职能的履行。要在整合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对原有设备的维护更新,逐步配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公益性职能要求所必需的服务设备,提高服务现代农业的技术装备水平,改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条件。 (三)资产管理。要切实加强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有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资产要进行评估认定和清产核资,确保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拥有相应的推广设施条件。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过去开展经营服务所形成的历史债务,要在明确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分类处置,逐步化解。 (四)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在鼓励和支持富余人员自主创业的同时,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中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一是对于超编单位,要控制只减不增的底线,逐步消化超编人员,做好县内乡镇之间的余缺调配;二是对原签订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关系,要进行认真清理,依法办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三是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的临时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清退工作;四是对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分流到非国有企业和自谋职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要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并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及时给予衔接和办理养老医疗保险等关系;五是要把安置富余人员同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结合起来,为他们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五、组织实施方式与步骤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事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已成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领导小组(思政办发〔2007〕16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组织开展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稳步推进改革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实施方案。 (三)工作进度。各县区于2008年8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11月底前完成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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