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管企业: 为做好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和预算执行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鲁政发〔2008〕49 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 的通知》(鲁财企〔2008〕26号)的有关规定,商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及预算执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及预算执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做好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编制和预算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省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和《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国资委作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所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省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以下简称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省管企业负责向省国资委上报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收入和支出计划。
第三条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是指省国资委编制的收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预算建议草案,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两部分。
第四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下简称经营预算收入)是省管企业(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应交利润、股利、股息收入,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上年经营预算收入结转等。
第五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下简称经营预算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资本性支出是指根据产业发展规划,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以及推进国有企业发展而安排的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包括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不足的费用性支出,聘用中介机构费用、省管企业外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和国有产权代表的薪酬支出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费用性支出;其他支出包括省管企业特困职工救助支出等。
第六条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按照依法编制、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的原则编制。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编制必须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暗箱操作。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收入结余结转下年使用;预算收支要以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经济结构优化调整为目标,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对收入和支出实行两条线管理,不能以收抵支。
第七条省国资委于每年7月起,组织省管企业预测本年度利润实现情况,以及可供分配的情况,提出编报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重点和要求,部署有关编报事宜。
第八条省管企业于每年8月底之前,根据省国资委要求,申报本企业本年度经营预算收入计划、下年度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形成书面报告(以下简称计划报告),填写本年度经营预算收入计划申报表、下年度经营预算支出计划申报表(见附件)和编写说明,上报省国资委,并抄报省财政厅。
第九条计划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省管企业及其权属企业的基本情况,本年度经营预算收入计划和下年度经营预算支出计划编报的依据、目标,计划的内容、规模和分类等。
第十条本年度经营预算收入计划的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按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分析全年利润实现情况;
(二)宏观经济形势、本行业经济发展情况对本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影响的分析;
(三)影响企业本年度利润分配的因素分析;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经营预算支出计划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经营预算支出所涉及权属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经营预算支出计划的主要内容、目的和阶段目标;
(三)资本性支出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资本结构、布局及资金状况分析,投资方案与资金筹措,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四)费用性支出的实施方案,包括具体的支出范围,资金测算依据、测算标准及计算方法等;
(五)落实经营预算支出的绩效考核及有关责任的具体约定;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国有独资企业的有关计划,应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计划应由董事会审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有关计划,由公司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议后上报。
第十三条国有产权(股份)转让收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的收入计划、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费用性支出的支出计划由省国资委编制。
第十四条省国资委于每年9月-10月上旬,结合本年度经营预算收支情况,对省管企业上报的经营预算收入计划、经营预算支出计划进行审核,并统筹安排、综合平衡,汇总编制预算建议草案,报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省国资委编制的国有资本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省管企业的基本情况,预算建议草案编制的主要依据、政策目标和组织实施情况,年度预算收入、支出规模及项目分类等。
第十六条在经营预算执行年度内,省国资委组织监督省管企业按照《山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七条省管企业在经营预算执行年度的5月底之前,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基数,按10%的比例计算申报应上交的经营预算收入。企业年度实现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并按《企业财务通则》规定提取10%法定公积金。申报要求和需上报的材料按照省财政厅、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申报应交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企〔2008〕56号)执行。
第十八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省管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向省国资委提出用款计划,按照省国资委批准的用款计划向省财政厅提报支付申请。
第十九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需调整的,省管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制订经营预算调整建议,于执行年度10月底前上报省国资委。
第二十条预算年度终了后,由省国资委编制省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