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企业: 现将《宁波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宁波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属企业对外捐赠行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企业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关系的公益事业。企业对外捐赠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二)量力而行。捐赠应与企业财力状况相适应。企业严重亏损或对外捐赠后影响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职工切身利益的,一般不得对外捐赠。
(三)备案核准。企业对外捐赠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报备案或核准。
第五条企业对外捐赠类型:
(一)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或慈善机构、红十字会、见义勇为促进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或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和环境保护以及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出于弘扬人道主义或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目的,向其它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六条企业对外捐赠方式:
(一)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进行;
(二)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三)市国资委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七条企业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八条企业内部职工、与企业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不得作为捐赠对象。
第九条企业对外捐赠程序:
(一)对外捐赠应当经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并形成董事会决议;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对外捐赠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决议。
(二)上年度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10亿元的企业,单笔对外捐赠财产价值达到50万元或本年度捐赠累计已达100万元的;上年度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1亿元,未达到10亿元的企业,单笔对外捐赠财产价值达到30万元或本年度捐赠累计已达60万元的;企业上年度利润总额未达到1亿元,单笔对外捐赠财产价值达到20万元或本年度捐赠累计已达40万元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三)对按照前款规定须报核准的对外捐赠,企业应在董事会或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后报市国资委。核准材料应包括对外捐赠请示、相关会议决议和捐赠方案等。收到企业对外捐赠请示后,市国资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经核准同意后,企业办理捐赠有关手续。
(四)对不须报核准的对外捐赠,企业应在办理捐赠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相关会议决议、捐赠方案和捐赠协议等。
前款与本款所称捐赠方案应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内容。
第十条企业应按《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其它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做好捐赠行为相关财务处理。
第十一条按规定程序捐赠的财产总额,不影响当年度的业绩考核。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加强对外捐赠管理。未按照规定程序对外进行捐赠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在捐赠过程中,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转移企业资产的,向受赠人或受益人索要或收受回扣、佣金、信息费、劳务费等财物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或完善本企业对外捐赠的有关管理规定,并加强对所属子企业对外捐赠管理。
第十五条市政府未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本级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十六条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所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