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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静海热电厂执行脱硫上网电价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津价商[2008]17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电力公司、静海热电厂: 静海热电厂#1、#2号锅炉及#3供热调峰锅炉烟气脱硫设施已投入运行,并通过市环保局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静海热电厂执行脱硫电价,其上网电价在我局《关于调整我市上网电价的通知》(津价商[2008]161号)调后电价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15元。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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