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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三府办[2007]26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
三亚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现行财务制度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新农村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专项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包括: (一)上级财政专项安排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 (二)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 (三)镇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 (四)经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同意整合到新农村建设项目中的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依据琼府〔2004〕55号文应当招标的,应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章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为了加强新农村建设资金的管理,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对各职能部门工作进行分工。 (一)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规划、制定年度新农村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并指导和监督镇(区)、村组织项目实施;负责根据全市新农村建设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调整;负责对各单位新农村建设项目调整的审批。 (二)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下达拨付及核算管理。 (三)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四)市级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按年度新农村建设工作方案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并对资金监管。 (五)各镇(区)主要负责项目实施,按照新农村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和资金安排计划,严格按照现行会计管理制度,及时将新农村建设资金纳入财务管理并做到专款专用;负责对上级补助资金、群众集资、投工投劳及项目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及总结上报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补助 1、为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对农村水、电、路、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2、为改善农村居住条件的住房改造或新建补助。 3、对节能、环保的沼气等能源替代建设补助。 4、对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建设补助。 5、对农村广播、电视、通讯、科教等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二)产业发展方面补助 1、发展兰花、槟榔、橡胶等优势农产品种植补助。 2、发展优势畜牧业养殖补助。 3、发展“一村一品”经济补助。 4、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补助。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七条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市、镇财政部门分别设立“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专户。 第八条将市政府“每年‘新农村建设工作方案’”中确定的新农村建设的专项资金(包括市级预算内外安排的专项资金、市级安排教育、卫生专项资金调整用于新农村建设的部分资金、中央省下达专项资金)纳入市级专户管理; 中央、省下达的财政支农及扶贫报账制资金按现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报账制管理; 第九条市级专户资金管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每年‘新农村建设工作方案’”中确定的新农村示范点,按照项目进度提出用款申请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作出项目拨付审批意见后将资金拨入镇级专户。河东、河西区新农村建设资金拨入市级专户管理; (二)属中央、省下达财政支农及扶贫报账制资金整合用于新农村建设资金的按《报账制》规定进行支出管理。 沼气池建设及配套养猪资金、民房改造资金使用、分配必须在项目所在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项目实施完成后要进行组织验收并经受益农户签名,镇、村两级组织盖章。资金拨付按财政支农报账制管理程序办理。 (三)新农村建设资金用于基建项目建设的,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支出管理。 各镇主村道和环村道建设全部交由各镇负责实施。工程项目资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实行预(结)算评审制, 50万元以下的实行结算评审制,项目资金拨付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四)新农村建设资金安排用于设备购置以及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按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支出管理; (五)新农村建设项目采取验收和预(结)算评审制。 第十条镇级专户资金管理 (一)镇级财政收到市级拨入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后要及时将专项资金拨入镇级专户进行管理。镇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拨入同级专户管理; (二)各镇负责实施的项目支出由各镇审批; (三)新农村建设中的基本项目建设、设备购置支出等按第八条第三、四、五款管理执行。 (四)对生产发展资金要做到“群众出一点,政府帮一点”的原则进行管理。凡群众愿意出资发展生产的,政府给予一定补助,并且将群众出资和政府补助(主要补助实物为主)情况在项目村进行公示,同时,对政府补助必须列表并经农户签名盖章和有两人以上经办人签字方可报销。 第五章资金整合 第十一条项目资金整合是指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核心。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对涉农专项资金进行调整组合,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第十二条项目资金整合要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和实施办法要求。 第十三条政府相关部门要在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确定项目支持内容和资金支持额度,据以向上级申报项目资金。以项目整合为前提,实现资金整合目标。 第十四条经整合各级的专项资金,纳入同级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市级整合下达的上级专项资金,镇级不得再进行调整。 第六章公示总结 第十六条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公示公告制。由镇(区)、村组织,以建制村、自然村为单位,对项目规划、上级资金补助、群众筹资、投工投劳进行事前公示;对项目实施结果及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各镇(区)组织验收并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同时,各镇(区)要将有关项目实施资料送市审计部门进行全面审计,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及时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工作总结。 第七章资金结转 第十八条属于下列情况的新农村建设资金的可结转下年使用: (一)当年建设项目尚未完工的项目资金继续安排用于原项目建设; (二)当年建设项目完工的项目结余资金列入下年资金投资计划统筹安排; (三)其他经批准的结转资金。 第八章违规责任 第十九条市级审计部门要对新农村建设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专款到位不及时、挤占挪用专款以及其它违反规定的要限期纠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该项目区不再安排其它任何新的项目资金。 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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