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各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制度,提高育龄妇女生育医疗费待遇,经行署研究,决定将盟直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待遇调整如下:正常生育和难产由原来的1000元和2500元调整至2000元至3500元,按住院实际生育费用和孕期检查费用发生额报销。
二○○九年六月一日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各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制度,提高育龄妇女生育医疗费待遇,经行署研究,决定将盟直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待遇调整如下:正常生育和难产由原来的1000元和2500元调整至2000元至3500元,按住院实际生育费用和孕期检查费用发生额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