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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5.12汶川地震”遇难人员家庭发放抚慰金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民救发[2008]8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会议纪要》的公文处理单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对具有本市户籍的“5.12汶川地震”因灾死亡人员的家庭,按照每位遇难者10000元的标准发放抚慰金(含国务院会议确定的5000元抚慰金),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专项核拨。 各区县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抚慰金的发放,并会同街镇对遇难家庭做好安抚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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