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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拉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拉政发[2007]19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6]35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结合拉萨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落实拉萨市“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积极就业再就业政策,进一步贯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以做好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再就业工作为重点,兼顾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建立新时期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重点做好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再就业工作,巩固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加强失业调控,减少失业存量,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努力改善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队伍建设,完善市场导向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体系,加快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通过发展第二、三产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 二、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 (三)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是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具有我市户籍,并持有由我市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列人员: 1、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及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富余人员; 2、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3、城镇规划区内被征地农牧民; 4、自失业登记之日起,6个月以上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5、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6、城镇户籍残疾人; 7、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8、城镇复员退役军人; 9、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且具有我市城镇户籍的其他失业人员。 (四)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为符合条件的上述人员核发《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享受优惠扶持政策的依据。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就业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机制,加强对证件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与监督。提供政策扶持后,税务、工商部门要及时在《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由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对《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进行年检。凡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不得享受当年税收等优惠政策。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以及采取其他形式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的企业及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五)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1、对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氧吧、网吧外)的人员,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8000元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税款为限;大于8000元限额的,以8000元为标准予以扣减。 对2006年底前核准享受就业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 2、落实贷款扶持政策。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凭《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并具备贷款条件或资质的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由商业银行核贷,办理贷款手续。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可以累加和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且担保机构同意续保的,可申请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从事微利项目的人员可享受财政贴息政策。其中: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展期除外),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由财政部门给予50%贴息。 3、对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的我市各类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需办理的相关手续,工商、税务、环保、卫生、商务、旅游、公安、文化、建设等相关部门应优先提供最便捷的服务。 4、市及县(区)两级政府在城镇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统筹解决好我市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的各类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在新建和改扩建商贸市场时,对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合伙经营的各类失业人员要优先安排其场地(摊位),按30%的比例予以统筹安排,凡是政府投资建设的场地(摊位),2年内免收场地(摊位)租金。 5、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7年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7]24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六)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民族用品等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岗位,当年录用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免收企业工商管理费。同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按实际录用人数每人5000元的限额,依次减免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按此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上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2、对录用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合同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以及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以及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3、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录用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企业申请,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银行给予优先贷款支持。 4、对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企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是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的;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的;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30%以上(含30%)以上,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设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含70%)以上的; (4)与安置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 四、加大资金投入和项目建设力度,加强失业调控,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七)市、县两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设立就业和再就业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增设的“就业补助”款级科目中予以反映。就业和再就业专项资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贴息、就业和再就业培训补贴等支出。 根据需要和可能,从国有企业资产变现及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入中,划出部分资金用于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八)建立就业再就业援助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制定就业再就业援助计划,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为我市城镇就业困难援助对象(就业困难援助对象包括: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的“3545”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具有我市城镇户籍的残疾人、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规划区内被征地农牧民)提供有针对性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凡是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满足困难对象就业。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困难群体就业的,从就业和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录用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以及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以及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可申请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补贴资金从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 (九)发改委、财政、规划等部门在项目建设和资金投入等方面要向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倾斜,要加强劳动力市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职业技能鉴定、信息服务网络等项目建设工作。 (十)积极开发就业岗位。以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北京和江苏加大对口支援力度、青藏铁路开通运营为契机,坚持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并举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广泛吸引社会投资,大力发展经济,广开就业门路,扩大就业规模,满足城乡劳动者的就业需求。 挖掘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吸纳就业的潜力,通过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吸纳城镇失业人员就业,扶持各类失业人员自主创办经济实体。 大力发展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小时工、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最大限度地开发就业岗位。 (十一)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国有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利用非主业资产和闲置资产,切实做好企业富余人员的安置和分流工作,确保其基本生活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其吸纳就业的作用。改制后的企业,适合原单位分流人员就业的岗位,要优先满足原单位分流职工就业需求,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十二)加强失业调控,控制失业存量。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失业,缩短失业周期,防止失业过于集中,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加强就业和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企业空岗报告制度和劳动力市场监测制度,定期开展调查工作。加强对各类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和监测,对失业问题突出的县(区)和困难行业,要加大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力度,确保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努力减少失业,降低失业率,保持社会稳定。 (十三)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要严格按照现行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程序办理。企业重组改制和职工安置方案应提前30日报告劳动保障部门,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监督落实。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劳动关系未理顺、安置渠道不确定、资金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为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做好生活保障、档案转移和再就业培训等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引导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裁员或减员,规范裁员程序,避免任意裁员和规模性裁员。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对参加失业保险统筹并连续3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3年内无裁员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从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中提取5%-10%用于在职职工、富余人员的培训或内部退养人员生活补助。连续5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无裁员的,可从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中提取30%用于在职职工、富余人员的培训或内部退养人员生活补助。 (十四)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劳动力市场用工主体行为,完善劳动保障工作年审制度。劳动保障、工商、国资委、公安、计生、建设、教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工作,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用工和职业中介行为,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违法乱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用工双方合法权益。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 (十五)加快劳动力市场体系建设。将人力资源市场、公共实训基地等基础建设项目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尽快建立市、县(区)两级劳动力有形市场。在有条件的县(区)成立劳动中介组织,逐步实现职业介绍机构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进一步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用人单位和求职者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 (十六)改进就业服务,进一步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对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牧区富余劳动力,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并积极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定向培训、组织劳务输出、劳动事务代理、档案托管、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多项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民营职业介绍机构为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和城镇失业人员、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以及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介绍求职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同级财政按人均200元标准给民营职业介绍机构予以补贴。 五、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以培训促就业 (十七)充分开发、利用和整合我市职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财政等部门要不断加大农牧民技能培训资金的投入力度,在培训资金上给予重点倾斜。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拉萨实际,及时调整职业培训内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岗位适应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积极开展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对参加培训的失业人员进行跟踪服务,切实解决就业难问题。完善培训补贴机制。对具有我市户籍,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认定的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并在半年内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可向培训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年(创业培训补贴1000元/年)。具备独立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一次录用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和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达2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可自行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或委托培训,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进行培训效果验收。用人单位完成培训计划,培训合格的,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培训就业人数给予用人单位培训补贴,标准同上。 (十八)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全面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积极推行就业准入制度。对于通用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职业(工种)必须持证上岗。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高层次、辐射力较强的公共培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继续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队伍建设。为参加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特殊人群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按《关于我区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前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藏价函[2003]8号)文件执行,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给予补助。 六、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 (十九)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积极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征徼工作,努力将未享受保险的城镇失业群体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做到应保尽保。 (二十)建立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互衔接机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合理确定最低工资、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层次明确,档次合理,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和相互衔接机制。 (二十一)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尽快组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培训情况完善申领条件。街道社区要结合居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开发就业岗位,挖掘社区就业潜力,提高就业稳定性。 (二十二)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和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综合考虑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就业状况、人均赡养系数、社会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建立最低工资标准随经济发展正常调整机制,要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严厉处罚不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违法行为。同时,研究制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解决灵活就业人员最低工资保障问题。 (二十三)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要求,加强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进一步充实人员,保证工作必要的设备和经费。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开展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调查及专项检查,促进劳动合同签订,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和落实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和清欠进城求职农牧民工资等工作,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逐步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和劳动保障法律的社会监督机制。 七、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四)建立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把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和产业结构调整遗留的城镇失业问题,建立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纳入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由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二十五)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打破条块分割,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统筹管理和协调全市城镇失业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再就业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讲求工作实效、统一工作步伐”的要求,规范制度,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六)完善就业资金保障机制。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力度,充分保障用于劳动力市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当年新增财力中应当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七)简化操作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建立督促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取得实效。 (二十八)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青妇以及残联等社会团体在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和帮助劳动者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他们组织举办的各类职业培训和开展的多种形式的公共服务及在创业就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十九)加大政策宣传工作力度,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各新闻单位及媒体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积极引导城乡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舆论宣传,引导劳动者利用国家扶持政策,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三十)本《实施意见》由拉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其中确定的有关扶持政策自2007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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