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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渔民造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三府办[2007]25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渔民造船补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三亚市渔民造船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三亚本地渔民自筹资金建造渔船,开发外海和远洋渔场,促进本市海洋捕捞业发展,保证渔业增产渔民增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造船补贴的申请条件 (一)建造的渔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标准; (二)造船渔民应符合我市《关于承租钢质渔船的有关规定》,即从事三年以上捕捞生产的本地渔民并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本; (三)造船渔民必须向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提出造船申请并取得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书》; (四)自筹资金建造的吨位为150吨以上的钢质渔船; (五)造船渔民应提供与建造渔船厂方的建造渔船合同书及厂方的资质证明; (六)2007年1 月1日以后建造的渔船。 第三条造船补贴的标准 (一)渔船吨位在150吨(含15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每艘补贴15万元; (二)渔船吨位在200吨(含200吨)以上的每艘补贴20万元。 第四条造船补贴的申请与审核 (一)申请人提交居(村)委会、区镇出具意见的造船补贴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发放补贴资金。 第五条获得造船补贴的渔船船主,不满五年出售或转让渔船的,应退还造船补贴,否则,市人民政府将依法追回造船补贴资金。 第六条造船补贴资金应接受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造船补贴资金应用于渔船的建造、维修、购买网具、生产及后勤服务等方面。 第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船补贴资金的,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船补贴资金。 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船补贴资金的,依法追回全部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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