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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渝煤安监办字[2007]29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煤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企业: 2007年底起,重庆市煤矿企业及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将逐渐到年检期限,同时市政府开展的煤矿整合工作,将有大量的煤矿企业新办、煤矿变更安全生产许证。为便于煤矿企业及煤矿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手续(延期、新办、变更等),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7号)精神,现将办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要求 (一)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条件和程序 1.直接延期条件。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煤矿,经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其具体要求是: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规定: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行为;符合国家和重庆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没有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没有发现《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446号令)规定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没有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接受重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严格执行,并未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指令;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 (4)未发生死亡事故: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 2.直接延期程序 符合以上条件的煤矿企业,按下列程序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1)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煤矿企业应依照《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三条和本通知规定,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以下简称《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格式见附件1)逐项进行自查。 (2)煤矿企业按规定格式填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以下简称《直接延期申请书》,见附件2),连同《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和相关资料(见附件3)报煤矿(井)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 (3)煤矿(井)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进行复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在《直接延期申请书》上签署复核意见。 (4)经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复核并同意延期的,在10个工作日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提交《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直接延期申请书》、相关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同意直接延期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直接延期手续;对不同意直接延期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不能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投资经营煤矿的企业,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及不符合上述条件要求的煤矿(井),不能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1、不能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煤矿(井)及煤矿企业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必须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3个月,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申请书见附件4)。并将申请书及申办资料(煤矿企业申办资料见附件5,不能直接延续矿井申办资料见附件6)报所煤矿(井)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 2、煤矿(井)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对申报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对部分煤矿(井)进行现场审查。并填写书面审查报告书和现场审查报告书(报告书以电子文档传各煤监分局、工作站)。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时,各煤监分局(工作站)可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先后顺序,适当集中,分批实施。 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煤矿(井)有:2006年瓦斯等级鉴定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2006年1月1日起至申请之日止,发生过瓦斯事故、水害事故、2次及以上死亡事故和较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矿井;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指令的矿井。 对煤矿企业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只进行书面审查。 3、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审查同意延期的,在10个工作日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提交《延期申请书》、申办资料、书面审查报告和现场审查报告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汇总审查情况,做出延期或者不予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做出同意延期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决定不予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煤矿企业并说明不予延期的原因。 二、对实施了煤矿整合的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要求 (一)对整合确定的煤矿企业,在其所属煤矿申办安全生许可证延期(或变更名称)时,一并按新办程序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具体办法按《重庆市煤矿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煤安监办字[2004]126号)执行。 (二)原有的煤矿企业,公司名称及其所属煤矿(及数量)没有变化的,按延期手续处理;有变化的按新申办程序办理。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 为了准确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现状,加强对煤矿的监管监察,所有煤矿(井)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交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必须由具备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价机构应对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科学、公正、合法和有针对性的评价,提出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论负法律责任。评价报告对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明确提出是否符合颁证条件的结论意见。评价报告依据规定应提交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对评价报告提出评审意见和结论。 在许可证延期资料审查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对《评价报告》涉及的内容一并进行审查。在现场审查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对评价质量,依据现场实际进行检验。对《评价报告》审查中发现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评价结论或专家组评审结论与实际严重不符的,将依法予以查处,对其评价或评审结论不予采纳。 (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颁证办公室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2008年到期的煤矿企业名单,以电子文档的方式传各煤监分局(工作站),各分局(工作站)认真清理,凡纳入第三阶段关闭的煤矿将不再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三)严格执行劳动定员标准,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延期的条件。各煤矿企业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县小煤矿和市属国有煤矿开展瓦斯集中整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两个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5]52号)的要求,健全完善有关劳动定员工作制度,严格控制入井人数。 (四)各煤矿企业要依法自觉申请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以保证煤矿合法生产。 (五)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并配合煤监机构做好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工作。 (六)对期满未延期、经审查不予延期的煤矿,继续生产的,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从重、从严予以处罚。 (七)申请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的煤矿企业,应填写延期申请书,上报规定的各项资料。所报资料必须真实和完整,若是复制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请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此文转发各煤矿企业。 附件:1.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略) 2.直接延期申请书(略) 3.直接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应提交的资料及要求(略) 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略) 5.煤矿企业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及要求(略) 6.不能直接延期的煤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应提交的资料及要求(略)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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