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制定的《巴彦淖尔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巴彦淖尔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2009年5月)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经济发展与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为切实解决当前影响我市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有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切身环境权益,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坚持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为重点,切实保障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
㈠巩固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效,持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后督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工作。
⒈对2006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旗县区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旗县区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的,一律进行挂牌督办。
⒉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进度、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对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处理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75%的,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的和污泥外排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进行重点整治。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进行限期集中整治。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检查内容包括:在建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处理能力、城镇污水收集率、目前处理量和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厂用电量、絮凝剂使用量、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
⒊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整治垃圾填埋场中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已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的,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未经处理仍在直排渗滤液等问题。对生活垃圾填埋场没有环保审批手续的,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以及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对已封场的填埋场进行隐患排查,对没有环保验收的、关闭封场没有经环保部门鉴定、核准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要监督企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建设环境应急处置设施。
㈡着力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钢铁行业、涉砷行业专项检查。
⒈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⒉认真贯彻国家《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控制钢铁行业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开展钢铁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检查。摸清钢铁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情况。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和工艺,以及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钢铁企业。重点检查炼铁工艺污染治理和烧结工艺脱硫设施,以及在线监控装置的安装和运行情况。
⒊对涉砷行业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各旗县区要对本地区所有的硫化物、磷矿开采、选矿、冶炼企业,硫化工、磷化工企业,砷化物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排查(包括原材料的使用、产能、砷化物排放情况)并登记造册。对排查出的问题,要进行严肃处理。重点查处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没有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含砷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要求的;未按规定进行危化品备案登记的企业。
三、时间安排
㈠动员部署阶段(4月-5月)。各旗县区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要将当地环保专项行动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阶段情况,在6月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㈡摸底排查和制定整治方案阶段(5月-6月)。各旗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钢铁企业、涉砷行业的现状和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认真摸排,并针对性地制定详细的整治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并要在6月10日前将本地区“整治计划”,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㈢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6月-11月)。各旗县区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执法行动,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钢铁企业、涉砷行业,以及重点行业、黄河流域我市境内的重污染企业,进行集中检查并开展整治活动,要将检查和整治情况分别于6月10日、9月10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适时对各旗县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㈣总结阶段(11月)。各旗县区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要于11月5日前,将2009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主要措施
㈠落实目标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有序推进和落实各项重点工作。要注重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综合各部门监管职能,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市政府将把各地整改完成情况列入环保目标责任制内容进行考核,对无故不能完成任务、各类信息数据上报迟缓和数据失真的地区,将一律取消评先创优资格。
㈡采取综合措施,强化全面整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在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基础上,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经济、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严肃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行为,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建设和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危化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㈢加强分类指导,严格环境执法。要强化分类指导执法意识,对存在主观恶意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要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不断提高守法意识。
㈣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公众监督。各地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向社会定期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充分发挥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参与。
附件:巴彦淖尔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
蔺富民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任逸群市政府副秘书长
徐茂龙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
刘埃金市环保局副局长
王予生市监察局副局长
张建斌市发改委副主任
李晓波市经委副主任
白桦市司法局副局长
田文化市建委副主任
霍增禄市安监局副局长
李新市工商局副局长
贾玉怀市电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徐茂龙(兼),副主任刘埃金、杨占海,成员从市环保局抽调。
信息联络员:苏梦笑
联系电话:8286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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