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经核查,肇庆红星门诊部篡改我厅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在近期《西江日报》上发布医疗广告。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厅决定撤销肇庆红星门诊部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从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二○○八年七月七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经核查,肇庆红星门诊部篡改我厅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在近期《西江日报》上发布医疗广告。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厅决定撤销肇庆红星门诊部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从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