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各企业集团: 现将《沈阳市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沈 阳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沈 阳 市 财 政 局
沈阳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沈 阳 市 审 计 局
沈 阳 市 总 工 会
二○○八年七月四日
沈阳市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变动行为,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国有经济运营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经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特设机构,负责我市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控股、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因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发起设立或改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变动、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国有产权变动额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由市国资委审批。
(二)国有产权变动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市长办公会议审定;涉及我市国有经济重点发展行业及重点企业的改制,如合资合作、资产重组等重大国有产权变动,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审定后由市国资委履行批复手续。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处置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由市国资委审批;3000万元以上的,由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上市公司及其它需由国家、省有关部门审批的国有产权变动事项在按上述权限由市国资委履行批准程序后,报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企业改制审批
第四条成立市国有企业改制审核小组。由市国资委(含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总工会、企业主管部门作为成员单位组成市国有企业改制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审核小组负责企业改制方案审核工作。审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负责日常工作。
成立市国有企业改制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需要参与改制方案论证,提供企业改制政策咨询。
第五条市国有企业改制审核小组职责
(一)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制定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组织企业改制方案审核论证,指导、协调企业改制工作并对企业改制工作进行监督;负责改制企业国有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报告核准、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催缴监督企业改制收益上交,指导企业使用改制收益;下达企业改制批复文件。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负责制定企业改制职工安置的相关政策;审核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负责改制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等成本测算。
(三)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审核确认改制企业职工安置等成本支出,使用国有资产收益拨付职工安置费用支出,负责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实行预算收支管理,监管企业改制收益使用情况。
(四)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负责制定企业改制有关土地资产监管的相关政策;对改制企业土地权属进行界定,审核改制企业土地处置方案,办理土地资产处置相关手续。
(五)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负责对改制企业有关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等改制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六)市总工会的主要职责。负责监督改制企业职代会民主程序的履行和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落实情况。
(七)企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改制前后涉及全部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组织制定或监督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并对企业改制方案、企业改制相关的协议、合同合法性、合规性,各项指标数据的真实性,各种遗留问题及解决办法的全面性,合作对象的选择、受让方资质的确认,企业职工安置政策的落实及企业稳定工作负责。对企业改制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六条制定改制方案。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中应明确企业改制形式、资产处置方式、职工安置方案、三方面人员、工伤职业病人员等企业特殊群体今后的责任主体、离退休人员与改制后新企业的关系、是否参加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国有资本收益支出计划、职工稳定工作安排、党团组织关系结转等内容。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按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同时,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职代会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安置等方案,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须占全体职工代表的一半以上方为有效。
各企业主管部门呈报的企业改制方案及附件(一式十份)应包括以下文件:
(一)企业改制方案;
(二)职工安置方案;
(三)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形成的有关决议;
(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五)国有企业转制规划土地审核意见表;
(六)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
(七)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八)企业改制方案申报单;
(九)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企业改制方案》和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十)律师事务所对企业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七条改制方案初审。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改制方案,并将改制方案等相关资料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组织审核小组对改制方案初审论证,形成初审意见。
第八条清产核资、审计、评估。企业改制方案初审通过后,企业主管部门实施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参与改制方案审核论证。资产评估完成后履行资产评估报告核准程序。凡改制为国有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市国资委审批核销国有权益,应当抄送市财政局,其中审批处理的资产损失涉及企业损益的,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应共同对企业财务及资产状况进行审核。
第九条改制方案论证。改制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和有关规定确定产权交易挂牌底价。市国资委组织审核小组对改制方案论证后,由成员单位出具意见,并由审核小组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条改制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及我市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到符合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进场公开挂牌。
第十一条改制方案审批。市国资委根据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市国资委负责催缴监督改制收益上交,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缴入市财政专户。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国有资产转让和国资收益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产权交割。企业改制方案经批准后,拟改制企业主管部门持批复文件等要件到产权交易机构等相关部门办理产权交割、资产处置等手续。
第十四条产权交割后,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产权变更、注销登记、工商登记变更等相关手续。企业改制结束后由企业主管部门将企业改制全部要件副本或复印件送改制审核小组成员单位备查。
第三章对外投资与企业重组审批
第十五条对外投资、发起设立或改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而引起国有产权变动,应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相应的国有产权变动方案,并将产权变动方案等相关资料报市国资委。
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方案论证、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市国资委根据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变动有关政策按照本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等文件执行,我市政策与国家相关政策如有相抵触的,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原《沈阳市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沈国资发〔2004〕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