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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攀办发[2006]7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国务院制定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该条例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条例》)。为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促进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努力构建和谐攀枝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治环境 《劳动法》颁布以来,各级政府及其劳动保障等部门狠抓《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在促进就业与再就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近几年组织的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检查来看,用人单位贯彻实施《劳动法》不到位的现象还十分普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在一些用人单位还很严重。一些用人单位不与招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无故拖欠和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不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任意解除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益、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等行为,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引起劳动者上访,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劳动关系调整,建立稳定和谐合法的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仅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更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抓好的基础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抓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贯彻依法治国、实现城乡统筹就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近年来,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了很多配套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这些都是建立良好的劳动力市场秩序、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劳动保障工作依法行政的基础。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部署,抓好落实,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要将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纳入“五五”普法的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工商、建设、财政、编制等部门相互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要充分依靠工会、妇联等组织及新闻媒体加强社会保障监督,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治环境,不断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广大劳动者的自我维权意识和各行各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切实推动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二、明确责任,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管辖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监察组织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外,其他任何组织不得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从2007年1月1日起,市和县、区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对象按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作如下划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用人单位是市级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在攀单位。其他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由用工所在地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 为了依法及时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凡在本市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发生工资拖欠的,农民工应当在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三、完善和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进一步强化监察责任。要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通知》(川府函〔2005〕102号)精神,规范和完善《条例》所确立的监察主体制度、举报投诉处理制度、程序制度、错案追究制度、目标管理考核制度等,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推进劳动保障工作依法行政。 要建立起从源头上预防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机制。动态巡查是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将违法行为消除在萌发状态的有效手段。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必须深入到企业生产第一线,通过开展经常性的巡视监察、举报专查、组织劳动用工大检查及开展审查用人单位按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和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等形式,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减少侵权个案,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事前防范作用。要高度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合作,通过正面宣传提高全社会劳动保障法律意识,通知对典型案件的公开曝光起到对违法行为的震慑警示作用。 要切实加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始终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任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要严格执行《条例》,凡属需要调查处理的违法行为,必须及时立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法的,在处理结束后还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要建立起应对突发、重大违法行为的案件查处快速反应机制,明确相应的程序和时限要求,保证迅速调查,抓紧处理,及时反馈。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坚决追究违法违纪者的责任。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下级部门案件查处工作的支持、指导和监督力度。要建立案情专报和挂牌督办制度,对有管辖权而不主动查处,上级交办而敷衍塞责的,必须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监察执法水平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组织保证,各级政府编制部门要依据《条例》和相关文件规定,尽快批准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配备足够的监察人员。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把建设高效、廉洁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作为提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把政治素质高和业务素质强的人员充实到劳动保障监察岗位,并通过加强培训和教育,规范监察程序,完善责任制度措施,提高监察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执法水平,造就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 要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保障水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专业性较强,风险性较大,涉及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必要的物质条件是依法履行职责的有力保障,各级政府要结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特点,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配备必需的工作经费。 要加强配合,建立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协调机制。针对目前监察任务重、监察力量不足的现实情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新方法、新思路,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要加强与政府法制、建设、人事、公安、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和沟通,争取其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支持和配合,严厉打击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工会等组织开展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的作用,定期召开由相关部门和组织参加的协调会,互通情况,分析研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的形势,提出相关对策措施。充分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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