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抗震防灾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
自治州抗震防灾工作方案
为全面了解自治州各类建筑抗震设防情况,进一步加强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和城乡居民住宅抗震防灾工作,提高全州城乡抗震防灾综合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5月27日自治区党委工作会议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84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的支持;广泛发动群众,运用市场机制,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综合调控作用,合理控制城镇开发强度,完善城乡地震避难场所和设施;加大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加固和改造力度,健全工程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全面提高抗震防灾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可能带来的损失,确保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基本原则:抗震防灾工作要在自治州统一领导下,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全面启动、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经济实用、抗震安全的原则;坚持城乡兼顾、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鼓励多方参与的原则;坚持强化管理和监督,务必取得实效,全面提高全州抗震防灾水平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抗震防灾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州成立城乡住宅公共建筑抗震防灾普查鉴定和加固改造(新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州抗震防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奥曲尔自治州党委副书记、州长
副组长:
帕力旦·阿德尔汗自治州党委常委、副州长
巴德玛拉自治州党委常委
程鹏自治州副州长
艾合太尔·色依提自治州副州长
达楞塔自治州副州长
成员:
邢本波自治州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
王连贵自治州建设局局长
林扬自治州地震局局长
周会民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敖由特自治州教育局局长
蒲福贵自治州卫生局局长
库然斯·木坦自治州民政局局长
艾山江·阿不都克里木自治州文体局局长
努尔别克·阿依甫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莎茹自治州妇联主席
钱龙兴自治州监察局局长
林方自治州审计局局长
邢辉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行长
巴图博乐市市长
艾斯尔江·阿依提哈孜精河县县长
达·刚布温泉县县长
马合木提江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教育系统抗震防灾工作组、卫生系统抗震防灾工作组、农村抗震安居工作组、城乡抗震防灾排查鉴定指导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艾合太尔·色依提兼任,副主任由刘季洲(州建设局副局长)和林扬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州建设局、地震局、教育局、卫局生、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抽调。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按照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研究制定全州抗震防灾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审核各县市、口岸加固改造(新建)工作方案;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组织开展抗震防灾普查鉴定、加固改造(新建)及其它工作的督促检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督促各县市、口岸制定并落实抗震防灾实施方案,向领导小组汇报各阶段工作情况;及时掌握各工作组工作进展情况;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教育系统抗震防灾工作组组长由帕力旦·阿德尔汗兼任,由州教育局负责指导系统各单位开展抗震防灾普查工作。
卫生系统抗震防灾工作组组长由程鹏兼任,由州卫生局负责指导系统各单位开展抗震防灾普查工作。
农村抗震安居工作组组长由巴德玛拉兼任,由州建设局督促指导各县市落实农村抗震安居工程建设任务。
城乡抗震防灾排查鉴定指导组组长由艾合太尔·色依提兼任,由州建设局指导全州城乡抗震防灾排查鉴定工作。
三、工作目标
自治州抗震防灾的总体目标是:在排查鉴定的基础上,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对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标准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及办公楼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供水、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的抗震加固改造(新建)工作;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对不符合现行抗震标准的城镇多层住宅及其他建筑的抗震加固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和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新建建筑严格按照国家抗震设防要求设计施工,城乡抗震防灾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加强,全州抗震防灾能力普遍提高。
四、工作步骤
各县市、口岸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并制定方案、计划,抓好普查鉴定和加固改造(新建)相关工作;州直相关部门负责本单位抗震防灾普查和系统各单位抗震防灾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
㈠ 准备阶段(2008年6月15日前)。
各县市、口岸及州直各相关单位要成立普查鉴定工作组,制定普查鉴定方案,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积极参加自治区组织的相关培训。按照分级培训的要求,州建设局、地震局负责对各县市、口岸普查鉴定骨干人员进行师资力量培训;各县市、口岸负责对具体工作人员进行全面业务培训,培训重点是《博州建筑工程抗震防灾状况普查登记表》(请到博尔塔拉政府网公告栏下载,网址:http://www.xjboz.gov.cn/)。
㈡ 摸底普查阶段(2008年6月16-30日)。
在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和培训后,各县市、口岸要立即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标准及普查工作的要求,对已建成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供热供水等生命线工程的抗震防灾状况进行普查登记,农村抗震防灾普查登记要结合农村抗震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进行。
摸底普查工作由各产权单位对本单位建筑工程抗震防灾情况逐项进行普查登记,认真填写《博州建筑工程抗震防灾状况普查登记表》,上报当地抗震防灾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审核。各县市、口岸抗震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建筑建成年代、是否进行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内容对普查结果进行初步分类,上报自治州抗震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各县市要在今年年初农村居民住房普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农村住房抗震性能情况。中央、自治区驻博单位将普查结果除上报当地抗震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还须按行业上报。州直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及直属单位抗震防灾普查登记工作,按要求填写普查登记表,由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加盖公章,报博乐市抗震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建(构)筑物的抗震防灾普查登记和汇总,并将普查结果报博乐市抗震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㈢ 排查鉴定阶段(2008年7月1日-8月9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口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构)筑物抗震防灾排查鉴定工作。州建设局负责全州房屋抗震防灾鉴定工作的指导。各县市、口岸要根据普查结果,按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规范、标准核查抗震设计、鉴定工程实体施工质量等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并做出鉴定结论。对鉴定有难度的工程项目,邀请自治区工程鉴定专家会诊。鉴定工作要与普查登记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按时完成普查鉴定工作任务。
⒈重点鉴定范围。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儿童福利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建筑;保障城镇供水、供热等的生命线工程;办公楼、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普通多层楼房、城乡结合部居民住宅。
⒉鉴定依据。工程质量普查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系列验收规范和国家、自治区其他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建筑抗震鉴定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及当地现行抗震设防烈度执行。危房鉴定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执行。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按照《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和《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执行。
⒊鉴定原则。
⑴工程质量普查重点对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设计质量、施工技术资料及工程实体现状进行质量检查。
⑵抗震鉴定按照设计文件、鉴定标准、工程建造时当地抗震设防烈度及有关标准规范进行。
⑶1993年以前的工程按以下要求分类实施:一是凡使用预制楼板的砖混(包括有底框结构)、土木结构工程,只进行普查登记工作,可不做鉴定,直接列入加固改造计划;二是其他类型建筑工程应进行抗震或危房普查登记和鉴定工作。
⑷1993年以后的工程,未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建筑工程,按以下要求分类实施普查登记和鉴定:一是砖混、土木结构的工程应进行抗震普查登记和鉴定;二是对使用预制楼板且无整浇层的建筑直接列入加固改造计划;三是框架结构的工程,跨度为30米以上的钢结构工程应进行普查登记,有质量问题的则应进行重点质量排查和鉴定。
⑸1993年以后的工程,通过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筑工程只进行普查登记,有质量问题的则应进行重点质量排查和鉴定。2001年(含2001年)以后通过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筑工程可不进行排查鉴定。
⑹已经过抗震鉴定、结构检测、危房鉴定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方案要求的建筑工程只进行普查登记,可不进行上述抗震鉴定。
凡普查登记过程中发现未进行质量监督、与设计图纸不符、未进行竣工验收、无工程技术资料或主要技术资料不全、有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的工程,必须做抗震鉴定或质量检测,并提出结论意见及处理建议。负责普查登记、质量排查和鉴定等具体工作的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工作,对所出具的普查登记、质量排查和鉴定报告负完全责任。
㈣ 汇总上报阶段(2008年8月10-20日)。
鉴定工作完成后,鉴定结果由产权单位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抗震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自治州抗震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全州普查鉴定情况由自治州抗震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自治区抗震防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将普查鉴定情况上报自治州抗震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时,还要按行业分别报自治区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各县市、口岸汇总的普查鉴定结果需经当地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8月10日-16日,各县市、口岸及负责重点普查鉴定项目的相关州直单位对普查鉴定结果进行汇总。
8月17日-18日,自治州抗震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州普查鉴定工作情况及有关数据汇总上报自治州抗震防灾工作领导小组。
8月20日以前,全面完成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儿童福利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建筑,保障城镇供水、供热等生命线工程,办公楼、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鉴定结果的上报工作。普通多层楼房及其它建筑的鉴定结果于2008年10月底前上报。
㈤ 实施阶段(2009年-2013年)。
一是明确重点,抓好各类建(构)筑物抗震加固改造(新建)方案的编制工作。根据鉴定结论,各县市、口岸提出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各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生命线工程的加固、改造或新建的总体方案和各单体建筑加固改造或新建方案,报自治州抗震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做好申请自治区补助资金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上报工作。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建筑要在完成鉴定工作后,立即着手编制加固、改造或新建方案,经自治州行业主管部门审查修改完善后,上报自治州抗震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同时立即着手编制相关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上报自治区争取补助资金。
二是各负其责,分类指导,积极推进城乡建(构)筑物抗震加固改造(新建)工作。各县市、口岸要根据自治州抗震防灾领导小组审查确定的加固改造(新建)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2010年底前要完成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等人员密集公共建筑和供水、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的加固改造或新建工作;2013年底前要完成普通多层楼房及其它建筑的加固改造或新建工作,确保相关住宅、公共建筑和生命线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增强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中小学校校舍抗震加固改造,要结合“两基攻坚”检查验收、农村中小学校舍改造等工作一并进行,由教育部门牵头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建筑抗震加固改造,由卫生部门牵头落实;幼儿园抗震加固改造由教育、妇联分别牵头落实;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的抗震加固改造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落实;影剧院、体育场馆等文体设施的抗震加固改造工作,由文体、广电等部门牵头落实;城镇供水、供热设施的抗震加固改造工作,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落实。其它建筑的加固改造或新建,由各产权单位牵头落实。
对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都要纳入改造范围;经鉴定属于D级的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等建筑,要立即停止使用,实施拆除重建;凡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城镇供水、供热等生命线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加固改造。今后,抗震设防烈度七度以上的乡镇(场)和农村中小学校新建、重建的,原则上只建单层建筑,严禁使用混凝土预制板。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及城市供水、供热等生命线工程均应采取高于当地抗震设防标准1度的抗震措施进行改造。
经鉴定需要加固的城镇住房,列入城镇房屋抗震加固改造计划,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由房屋产权单位按现行国家抗震设防标准组织力量进行加固改造。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多层商品房,由开发企业或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加固改造。没有加固价值的城镇危旧住房,纳入危房改造计划,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危旧住房改造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步实施。
城市低保户和低收入群体住房需要拆除重建的,通过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予以解决;城市机关干部职工住房需拆除重建的,通过单位集资建房形式解决;国有企业职工住房需要拆除重建的,通过住房解危解困工程解决;城市其他居民的住房需拆除重建的,可通过招商引资,鼓励引导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改造,其住房原则上在新建项目中通过产权调换的方式解决。
要把农村抗震安居工程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长期开展下去,保证抗震安居房质量,切实提高农牧区房屋抗震设防能力。对于已新建抗震安居房农户所有的危旧住房,要立即停止使用,坚决拆除。
要把城乡建筑的抗震加固改造工作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有机结合,凡符合条件的项目,要将抗震设防和节能改造一并进行。已竣工的抗震加固改造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三是健全管理机制,确保新建建筑符合现行抗震设防要求。各县市、口岸要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强化政府质量监管职能,确保新建建筑抗震设防和质量合格率达到100%。新建项目要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及城镇供水、供热等生命线工程,要按高于当地抗震设防标准1度的抗震措施进行设计。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一律不予通过审查,不得开工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重点对建设单位压级压价和施工企业低于成本价竞标进行监管,引导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合理定价,防止工程造价过低引发质量安全问题。要严肃查处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和超资质承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择优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效控制质量风险。要加强监理工作管理,规范监理单位行为,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确保工程质量方面的作用。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监管,对于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影响工程质量的,依法严肃查处。要严格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依据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要加强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凡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使用。要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定期检查制度,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加强建筑使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各县市、口岸要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并加强管理,充实技术人员,配备必要装备,落实工作经费,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要健全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充实村镇建设管理力量,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加大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力度,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增强村镇建设技术力量。
四是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科学指导城乡抗震防灾建设。各县市、口岸要根据不同抗震设防烈度要求,加快组织完成城镇抗震防灾专项规划修编、编制工作,为城镇抗震防灾建设提供科学依据。城镇要开辟必要的避震场所和疏散通道,确保抗震需要;存在地震灾害安全隐患的地段,原则上只拆不建。地震时可能发生水灾、火灾、爆炸、放射性辐射、有毒物质扩散等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城镇人口稠密地区,已经建设的,要限期进行搬迁。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把抗震设防内容作为城市各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强制执行。要严把规划审批关,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规划不得批准实施;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选址、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五是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提高全州抗震防灾基础工作水平。要在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快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制定完善地震灾害应急管理专项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指挥机构,确保信息畅通,做好人员、物资储备,强化地震灾害应急管理措施,提高地震灾害应对能力。要开展经常性的地震应急管理演练,及时发现和整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高全社会应对地震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五、工作要求
㈠ 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市、口岸和州直相关单位要把抗震防灾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纳入议事日程,明确职责任务,组织精兵强将,认真抓好落实。州直各相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本系统各单位的督促指导,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㈡ 动员全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各县市、口岸、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各地工作经费及建筑抗震设防能力排查鉴定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根据需要予以解决。各县市、口岸的抗震加固改造及新建费用,在自筹的同时,积极向自治区申请补助。要严格财经纪律,不得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定期向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汇报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凡发现违规使用补助资金,采取瞒报、虚报等方式,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㈢ 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抗震防灾能力。各县市、口岸、州直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运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和普及抗震知识,增强社会各界的抗震防灾意识。要加强各族群众抗震防灾技能培训,让抗震防灾技能培训进学校、进课堂,提高全州各族群众的抗震防灾能力。要及时总结上报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
交通、电力、通讯、广电网络等系统参照本方案,开展本系统内的排查鉴定和抗震加固改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