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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颁发部门】 昭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昭政发[2008]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我市发展软环境建设,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云政发〔2008〕108号)和当前开展的“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科学发展”大讨论活动的要求,以及深入贯彻“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以下简称“四项制度”)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市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行政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我市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历史起点,改革开放进入关键时期。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审批项目过多、审批程序太繁、审批效率较低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制约经济社会发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是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必须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压缩行政审批时限,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进一步消除体制性障碍,切实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更好地履行政府管理职能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当前开展的“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科学发展”大讨论活动的要求,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审批项目,以公共需求为导向,按照“流程最短、质量最优、效率最高”的原则,压缩行政审批时限。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促进行政机关提高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能力,对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方式、审批条件进行整合、优化、重组和改造,实现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职能的科学划分和行政资源的合理配置,形成机关内部决策、执行、监督的有机联系和互动,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转变,推动政府管理方式向以人为本、便民高效、程序规范、公正透明转变,促进依法行政。 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要精简1/3左右,多数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时限要在设定时限内压缩1/3以上、力争压缩到1/2左右。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 (一)精减行政审批项目。 市级各行政审批部门精减行政审批项目按以下原则进行: 1、对与国务院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相对应的市级部门审批项目,相应予以取消和调整。 2、凡属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为依据设立的属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 3、法律、法规未规定市级部门具有初审权,属于省属委办厅局要求市级部门进行初审的项目,予以取消。 4、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5、对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者调整。其中,可以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应当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自律管理。 6、对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7、对一个审批项目由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应当按照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可以精简的环节予以取消。 8、对可以由县级机关实施的审批项目,市级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 9、对同一部门管理内容相近、相似的审批项目,应当予以合并。 10、行政审批对象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是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具有内部管理性质的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内部管理,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对外公布。 (二)压缩行政审批时限。 以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和贯彻“四项制度”为契机,各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对本部门拟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根据高效、便民的原则,重新确定行政审批时限。多数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时限,要求在设定时限内压缩1/3以上,争取控制在规定时限的1/2左右。 (三)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的责任与监督原则,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实行行政审批责任制,做到权责统一,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管理制度。在规范行政审批方面,严格规定行政审批内容、条件、程序、时限,减少自由裁量权,制定严密的行政审批操作规程,增强行政审批的透明度。 四、实施步骤 市级各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本部门现有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的工作力度,并认真填写《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格式附后),提出拟保留、取消、调整的清理意见。对拟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应提出压缩审批时限的具体意见,并在2008年7月30日前将清理工作报告连同《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和审批项目设定依据的文本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附电子文档)。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经全面审核后,根据清理结果形成市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草案,经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在主要新闻媒体上统一向社会公布。经清理后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五、组织保障和工作纪律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市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承担,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并确定工作人员,具体完成工作任务,务必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及时完成清理和上报工作。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上报的部门,依照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在本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中,不得瞒报、漏报、迟报、错报;不准因为部门利益的原因不取消和调整应该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不准因为部门内设机构之间相互扯皮而使该调整的项目无法调整;不准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塞责敷衍、应付了事。对精简的项目未达到1/3以上,保留的多数项目承诺办理时限未按要求压缩的,原则上不允许上报。对擅自设定审批项目或者仍继续审批、变相审批已经取消的审批项目的,超越职权审批或者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的,在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和对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中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收取费用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纪检监察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审批部门负责人和审批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昭政办发〔2008〕9号)和本通知的要求,于2008年10月底前完成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全部清理工作,将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逐级报送上级机关备案。 各县区精减行政审批项目、压缩行政审批时限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部署实施。 附件:1.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2.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3.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 4.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
附件1
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填表时间:2008年 月 日 实施机关 序 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序 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名称 1 1 2 2 3 3 4 4 5 5 6 6 7 7 8 8 9 9 10 10 11 11 12 12 13 13 14 14 15 15 16 16 17 17 18 18 19 19 20 20 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填表说明 1.各填表单位按此格式和要求的栏目内容另行打印填表,不使用手工填表。 2.“负责人签字”处,由部门负责人签字。 3.“填表部门盖章”处,加盖列入《通知》清理范围的市级部门的印章。 4.“实施机关”栏,先填列入《通知》清理范围的市级部门的名称,再填市级部门管理的机构及其他组织名称。 5.“×××项目名称”栏,按照设定依据的规定,填规范的项目名称。 附件2
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填表部门:年月日 审批 项目 名称 行政许可项目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审批 机关 审批 对象 企业 事业 其他组织 公民 审批 方式 单独审批 联合审批 收费 情况 有无年检 设定依据 法律 具体规定 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 地方性法规 规章 其他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附件3
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
填表时间:2008年 月 日 项目 名称 行政许可项目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实施 机关 设定 依据 名称、文号 条文 清 理 意 见 保留 取消 一次性取消 交由行业管理 改为备案管理 改为事后监管 调整 下放管理层级 调整实施机关 合并同类事项 设定的审批时限 拟确定的审批时限 理由 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填表说明 1.各填表单位按此格式和要求的栏目内容另行打印填表,不使用手工填表。 2.“负责人签字”处,由部门负责人签字。 3.“填表部门盖章”处,加盖列入《通知》清理范围的市级部门的印章。 4.“项目名称”栏,严格按照设定依据的规定,填规范的项目名称。 5.“实施机关”栏,填设定依据中明确的实施机关,市级部门管理的机构和其他组织实施的审批项目,实施机关应填市级部门管理的机构和其他组织。 6.“设定依据”栏,填设定该项行政审批项目所依据的一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文件的全称和文号,并引用设定审批项目的具体条文。 7.“清理意见”栏,审批项目拟保留的,在“保留”栏填“是”。审批项目拟取消的,在“取消”栏按照四种分类,选填一栏。“一次性取消”是指该审批项目取消后,交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行政机关不再进行管理;“交由行业管理”是指该审批项目取消后,虽不再由行政机关实施管理,但改由行业组织自律管理;“改为备案管理”是指该审批项目取消后,改为向行政机关进行备案登记。“改为事后监管”是指该审批项目取消后,行政机关的监管采取不定期监督检查、年检等方式。行政审批项目拟调整的,在“调整”栏按照三种分类,选填一栏。“下放管理层级”是指设定依据中明确市级以下部门都有权实施的审批项目,填下放到哪个层级;“调整实施机关”,填审批项目的原实施机关和新实施机关;“合并同类事项”应当写明与哪些审批项目合并为哪一项。 8.“设定的审批时限”栏,填保留或调整的审批项目原设定依据中设定的审批时限;“拟确定的审批时限”栏,填对设定的审批时限压缩1/3或者1/2以上后的时限。 9.“理由”栏,填清理意见和压缩审批时限的理由。 附件4
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填表部门:年月日 审批 项目 名称 行政许可项目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设定 依据 审批 机关 审批 对象 企业 事业 其他组织 公民 审批 方式 单独审批 联合审批 收费 情况 有无年检 备注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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