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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收取司法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培训费和住宿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黑财综[2008]9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司法厅: 你厅《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商请办理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衔培训收费许可证的函》(黑司函[2008]1号)收悉。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发[2006]3号)、《司法部关于印发 2006年-2010年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的通知》(司发通[2006]41号)、《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黑财综[2005]16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在承担全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培训任务时收取培训费和住宿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名称: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培训费和住宿费。 二、收费单位: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三、收费对象:参加初任培训、晋升(授予)警衔培训的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培训费和住宿费由参加培训的人民警察所在单位承担。 四、收费标准如下: 培训种类 培训对象 培训时间 收费标准 培训费 住宿费 初任培训 新录用调入人民警察 31天 310元 465元 等级内晋升培训 警司晋升警司 14天 140元 210元 警督晋升警督 跨等级晋升培训 一级警司晋升三级警督 31天 310元 465元 五、收费单位不得向参加培训人员推销与培训无关的资料,培训使用的资料必须按实际需要配销,属于出版发行的,按照实际定价收取,不得加价;自行编印的辅导性材料如需收费,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收费标准。培训结束后需要发放的各种证件不得收费。 六、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培训费和住宿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第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03项“司法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司法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具体缴库办法按照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需要予以核拨。 七、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八、收费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调整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收费期限暂定两年。收费期满前两个月由你厅另行申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根据有关规定批复。 此复。

二○○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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