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市监察局、市民营经济管理局和市纠风办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创优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创优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监察局市民营经济管理局市纠风办2008年6月)
为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提高各级政府发展民营经济的积极性,提升和发挥民营企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推动全市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问题的通知》(国减负[2005]2号文)以及省、市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关规定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创优发展环境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服务意识的增强,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在进一步的改善。但是,检查多、评比多、培训多、罚款多,多部门重复检查、不合理收费,服务不到位或强制服务高收费以及解决“三乱”问题的有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不仅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加重了企业负担,而且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因此,必须下大气力,进行专项治理,努力把创优发展环境作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
1、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创优发展环境摆上突出位置。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贯彻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创优发展环境对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牢固确立环境也是生产力的观念,切实把创优发展环境工作摆上突出位置。
2、联系实际,抓好结合,突出创优发展环境工作重点。各单位要紧密结合我市的具体实际,把创优发展环境、治乱减负同贯彻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持社会稳定结合起来,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结合起来,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
3、依法行政,强化治理,切实解决好企业发展难题。围绕发展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围绕企业与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加大治理力度,探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努力营造民营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宽松环境。
二、突出重点,切实抓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落实,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4、认真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从源头上解决企业负担问题。
各级各部门要对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一次再清理,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减负办“三取消、一不准”的要求予以核定、取消或调整。清理结果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增加行政项目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透明度,保证企业缴费的知情权、社会公民的监督权。同时,组织力量开展对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涉及企业收费的治理整顿。
5、切实做好涉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清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和省、市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针对企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要求,认真开展涉及企业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专项清理工作。要严格把握政策尺度,做好项目甄别。对保留的项目要加强管理,对明确取消的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针对企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乱评比、乱排序、乱表彰等“新三乱”的发生。
6、强化法制意识,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各级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晋城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非公有经济的实施意见》(晋市发[2004]17号文件)和《晋城市“十一五”民营经济发展规划》(晋政办发[2007]142号)的精神,坚持依法行政,自觉规范行政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企业进行检查、检测、检验、年检、审验、审计、计量等。为不给企业正常生产带来影响。今后凡入厂(场)检查的(煤矿安全生产检查除外),须和企业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后,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进行督查,合署办公。时间安排在每月的26日至31日进行,在例行检查时要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检查,并填报企业检查登记卡。凡无证检查者,企业有权拒绝,并报告主管部门,检查者视情况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严禁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入企业进行多头检查、重复检测,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变相搭车收费。更不能靠部门的权力、影响力强制企业入会并收费,强行向企业拉赞助、拉广告、征订报刊杂志,搞强制代理等。
7、加大民营企业政策落实工作力度,保证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问题的通知》(国减负2005]2号文)和《山西省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办法》和《晋城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非公有经济的实施意见》(晋市发[2004]17号文件)、《晋城市“十一五”民营经济发展规划》(晋政办发[2007]14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有关政策的落实力度,进一步提高政府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
8、畅通维权举报渠道,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维权投诉机制,建立民营企业维权投诉中心,受理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投诉和举报(民营企业维权举报电话:市监察局:2062622,市民营经济管理局:6996265、6996234,市纠风办:2022215 2022245)。具体做好:接受民营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工作的投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民营企业的投诉,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定期或不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受理情况,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布;组织与民营企业投诉有关的政策调研,经济交流活动,研究分析民营企业投诉中涉及的政策性、法规性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建议;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对民营企业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和监督,依法规范民营企业的发展行为;办理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要着力抓一批维护合法权益示范企业,并进行挂牌保护。
9、强化企业负担监督,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或机构,要通过市中小企业网站,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网址,及时了解企业反映,群众心声,努力解决企业和社会反映的热点、难点和损害企业利益的突出问题,消除不满情绪,化解社会矛盾,营造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宽松环境。同时,各级政府和监察部门对加重企业负担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对造成恶劣影响、后果严重的重大案件,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领导,完善组织机构
10、转变思想观念,创新工作机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内涵也在不断扩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努力在“五个转变”上下功夫。一是工作方式由治标向治本转变,从侧重事后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变;二是工作范围由主要面向国有企业向非公有制企业转变;三是工作重点由专项治理,向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方面转变;四是工作方法由主要以行政手段为主,向制度化、法制化和科学化方向转变;五是工作目标由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向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方面转变。凡被列入“维护合法权益示范企业”的企业,各有关部门均不得自行进入企业实施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活动,不能向企业强行下达摊派任务和指标,也不能对企业正常经营生产指手画脚,更不能设卡对企业进行刁难和罚款,阻扰企业正常运行的自主权。企业确有违规现象,要本着教育为主,宽严相济的原则,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视情况协商解决,酌情处理。
同时,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和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在市场机制不断完善、政府机构改革不断推进的新形势下,为企业发展创造环境的重点和难点,积极探索创优发展环境的新途径,逐步建立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创优发展环境的长效机制。
11、完善组织机构,定期分析研究。为加强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组织协调,优化发展环境,市、县(市、区)要成立创优民营经济发展环境领导组,建立创优环境治乱减负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季召开一次,由发改委、经委、财政、公安、国土、环保、民营、监察、税务、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参加,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新问题、新情况。通过分析研究,共同为企业发展想办法、出主意、解难题、办实事,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12、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保持行政执法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同时要强化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确保治乱减负工作有人抓,企业的问题有人管,把创优发展环境工作提升到一个新水平。
13、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把维护企业利益,服务经济发展放在重要位置,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职能,提高工作质量,着力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完善配套的政策环境、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文明的社会环境;要各司其职,分负其责,协调配合,切实在为企业排忧解难上做文章,在抓落实、抓监督、抓治本、抓长效上下功夫,合力推动民营经济大发展,为建设经济发达、人民富裕、生态良好、社会和谐的新型现代化城市而共同奋斗。
附件:晋城市民营企业接待部门检查验收等工作情况登记表
企业名称:
区 分
具体内容
检查(验收、
评比等)单位
检查时间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结果
检查人姓名
说明:1、凡入厂(企业)检查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如实填写;
2、登记表由企业指定专人保管,按要求每月末(及时)上报市监察局、市民营经济管理局、市纠风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