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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文字号】 渝劳仲发[2008]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劳动争议仲裁办案实际,对原使用的仲裁文书名称及相关法律用语进行相应的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称谓中原“申诉人”、“被诉人”,改为“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文书中原《应诉通知书》改为《仲裁通知书》。 仲裁结案文书涉及个人身份的表述,增加身份证号码,列住址之后;涉及用人单位情况的表述,增加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列地址之后。 二、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申请人或被申请人。 三、仲裁委员会接收申请书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的收件回执/收件证明书(见附件1),其中应载明提交申请书的日期,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请求事项。 四、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超时未审结案件证明书》(见附件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仲裁案件作终结审理。 五、申请人在同一案件中有多个请求事项,对其中符合一裁终局条件的一项或多项请求作出终局裁决的,可以在该案件案号的基础上,通过增加附号的形式编列文书文号,不再单独另列案件案号。文书编号如:渝劳仲案字[2008]第488-1号。 仲裁委员会作出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时,应当在文书尾部分别告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起诉、申请撤销的权利。 六、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的落款处,仲裁员签名、书记员署名中间落文书制作时间,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七、庭审记录中应当记载核对当事人、代理人身份的过程,同时记载经核对的当事人通信地址。 八、证人出庭作证提供的证人证言是证据种类之一。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九、原法律文书《风险提示》已根据本通知要求作相应的修订(见附件3),按原有要求送达当事人。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收件回执 2、超时未审结案件证明书 3、风险提示

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件回执
申请人情况 被申请人情况 请 求 事 项 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份 页 序号 证据种类 证据名 称 份数 页数 收件人: 收件日期:年月日 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件回执填写说明 一、申请人情况:申请人是个人的应载明姓名、身份证号码、有效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申请人是单位的应载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有效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二、证据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 三、证据名称:证据之间相互区别的特定名称。 四、收件回执应当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件回执专用章”,印章由各仲裁委员会按规格自行刻制,印章规格为:5㎝×1.5㎝。 附件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超时未审结案件证明书 编号:2008-号 案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受理日期 证明日期 注: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即终止案件的审理。 超时未审结案件证明书填写说明 一、编号为当年度超时未审结案件的编号,依顺序编排。 二、案号、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事项、受理日期等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三、证明日期为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出具证明书的日期。 四、证明书应当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同时填写送达回执,交由当事人签收。 附件3: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风险提示 一、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提出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案件经查明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且无正当事由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必须是实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承受其权利义务依法参加仲裁活动的公民或法人、其他组织,如因工死亡劳动者的遗属等。 申请人不适当或被申请人名称不符导致仲裁主体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案件经查明有上述情况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驳回申请。 三、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准确地提出自己的请求。所提出的请求事项应当明确具体,有经济标的的,必须载明具体金额;同时有多项请求的,应当逐一列明。 申请书中的仲裁请求事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通知其补正;拒绝补正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案件经查明有上述情况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不符合要求的申请。 五、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六、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附有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起反申请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变更工作岗位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 当事人提供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八、当事人应当在庭审调查活动结束前或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当事人提请证人出庭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的证人出庭申请书,是否出庭,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在举证期限内确有困难,无法提供证据的,应在举证期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的延期举证申请,是否延期举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当事人举出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又无法查证或者无须查证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九、当事人和仲裁参与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按《重庆市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第四章罚则的规定进行处理:(1)故意伪造或者提供虚假证据;(2)故意毁灭证据的;(3)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应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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