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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昭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昭政发[2008]3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8〕107号)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行政职能,加强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努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净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必然要求,是减轻社会不合理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是建设服务政府、廉洁政府和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途径。近年来,经过多次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了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实行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管理,建立了收费公示制度,坚持收费许可证管理和年度审验制度,适时开展收费专项检查,坚决查处各种乱收费,执收单位收费行为不断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基本步入了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收费已不适应深化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廉洁政府的要求,特别是受利益驱动,越权定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尚未得到根治。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群众负担,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损害了政府形象,已成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因此,目前有必要开展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进一步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改善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努力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二、开展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总体要求 开展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清费治乱减负”的思路,坚持把富民放在首位,重视改善民生,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社会和群众不合理负担,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和提高便民、利民、惠民的公共服务职能转变,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社会和谐安定。 三、清理的范围和原则 (一)清理的范围。 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凡是具有合法依据的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人民政府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批准,越权审批的收费、擅自设立的收费,一律纳入清理范围。市级各部门重点清理本部门、本系统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各县区在全面清理本县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重点清理本行政区域内越权审批、擅自设立、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清理的原则。 1、违反审批权限,越权审批和擅自设立的收费,均为非法收费,一律取消。 2、国家和省已明文规定取消但我市仍在收取的收费,以及已取消审批项目的收费,一律取消。 3、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收费缺乏依据的,一律取消。 4、已经取消的行政管理职能,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5、在执行中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予以整顿规范或者降低收费标准。 6、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原则上按照下限标准收费。 7、可收可不收的收费,坚决不收;收费数额较小的收费项目,原则上免收或取消。 8、具备免收条件的收费项目,原则上免收。 9、收费标准偏高的,按实际情况降低收费标准。 10、合法但不尽合理以及影响我市投资环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取消或合理降低。 四、清理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市清理收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清理收费工作领导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纪华任组长,市政府办、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纠风办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五、清理的方法步骤 本次清理收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清阶段。各县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清理重点、清理原则,对现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如实逐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登记表》规定的内容、格式和要求,实事求是地填写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及有关情况,并提出保留、取消、降低、免收或暂免收的具体意见,于7月10日前,报送自查自清情况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登记表》。市直各部门报市清理收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县区各部门报县区清理收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隐瞒不报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视同取消,不得继续收取。 (二)审查梳理阶段。各县区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单位自查自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进行审查梳理,市领导组办公室对市直各部门和各单位自查自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进行审查梳理。要分现行合法有效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部分和现行本行政区域内越权审批及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部分进行梳理。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对越权审批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必须清理取消。 (三)核实上报阶段。各县区领导组办公室对清理情况进行核实,形成自查自清工作报告(包括取消的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报经县政府审定同意后,连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登记表》,于7月20日前,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报市领导组办公室。市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县区、各部门自查自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进行核实,形成自查自清工作报告,报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连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登记表》,于2008年7月底前分别报送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附电子文档)。 六、明确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把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确定工作人员,务必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及时完成清理和上报工作。通过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进一步推进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凡是没有按照要求认真开展清理收费工作的,未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清理情况报告的,对这次收费清理工作消极对待、敷衍应付、落实不力的,虚报、漏报、隐瞒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依照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登记表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登记表
填报部门:(盖章) 填报时间: 年月日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管理权限 收费依据 收费金额(元) 处理意见 备注 法律法规 批准机关及文号 2006年度 2007年度 取消 项目 保留 项目 降低 标准 免收或暂免收 注:1.管理权限指中央项目中央指标、中央项目省定标准、省级项目省定标准;2.拟取消、保留的项目,在处理意见栏内打“√”;3.拟降低标准的,在降低标准栏内提出降标后拟执行的标准(元或%);4.中央、省项目在我市具备免收或暂免收条件的在相应栏内提出意见;5.法律法规栏应注明法律法规的名称和相应的条款。 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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