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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巴政办发[2008]4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市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行,现将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4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小额贷款试点工作,在市小额贷款试点管理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市政府确定市金融办为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筹办的考察、初审和推荐上报工作,承担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职责,负责处置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三、市工商、银监、人行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改革宣传、人员培训、跟踪监测和信用征集等工作。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对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予以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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