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为深入贯彻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提高今后一个时期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辽源市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辽源市委办公室
辽源市政府办公室
2006年12月29日
辽源市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意见
一、管理体制和机构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2、各级财政部门是各级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3、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要督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明确专兼职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二、日常基础管理
4、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使用账卡制度。依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我市固定资产单位价值遵循的标准为: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台账要及时记录固定资产增减变化,固定资产卡片要如实反映固定资产的详细信息,标明使用人,落实具体资产管护责任。
5、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实物资产定期清查制度,资产管理人员每半年要清查一次资产,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6、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报告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每年年初要将本系统上年资产情况报告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并对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7、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组织好本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逐步实现资产管理信息化。
三、资产配置管理
8、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和接受捐赠一般及专用设备等新增固定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登记或备案。
9、经各级政府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主办会议或活动的主管部门列出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0、行政事业单位新增办公用房须经同级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批准,主管部门持批准文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维修办公用房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维修工程结束后,单位要相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11、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并按购买价值记入固定资产账。
四、资产使用管理
12、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特别是出租办公用房以及出租办公楼面、围墙做广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已经发生出租、出借行为的,要立即到同级财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13、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主管部门要在年度资产报告中对所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进展情况做出说明。已经发生对外投资、担保行为的,要立即到同级财政部门补办备案手续。
14、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转让资产,在本系统内转让由主管部门审批,并在年度资产报告中向同级财政部门说明;在不同部门间转让由同级财政部门出具资产划拨手续。
15、事业单位要加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五、资产处置管理
16、行政事业单位出售资产,处置前由本单位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报告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核准。大额资产(包括办公用房、大型设备等)的出售须经同级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批准。
17、行政事业单位向系统外捐赠资产,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核准。
18、行政事业单位报废固定资产,由技术部门出具鉴定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9、行政事业单位报损资产及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单位要书面说明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核准。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资产损失,还要出具主管部门对造成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20、行政事业单位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改变隶属关系等发生产权或资产使用权转移,经同级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登记或备案。
六、资产评估及交易管理
21、凡需要进行评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后方可生效。
22、行政事业单位出售、有偿转让大额国有资产,在办理审批、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一律到市产权交易市场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七、资产收益管理
23、行政单位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要及时上缴国库,支出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24、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益,要及时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监督检查
25、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隐瞒资产收益等行为,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