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吴各单位: 《吴忠市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2007年11月7日吴忠市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吴忠市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维护和营造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四部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吴忠税收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吴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吴忠市国家税务局、吴忠市地方税务局组成。另外,利通区国家税务局、人民法院、检察院为联席会议特邀单位。
主要职责:
(一)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通过刑事审判,依法严厉打击涉税犯罪;通过行政审判,支持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税务机关申请,依照法律规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强制执行。
(二)吴忠市人民检察院: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监督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履行批捕、起诉职责;对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指导;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涉税犯罪预防工作,推动建立健全预防犯罪的长效机制。
(三)吴忠市公安局:发挥打击防范职能。依法受理税务机关移送的涉税违法犯罪案件;负责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协查;及时处理突发暴力抗税事件;提供、交流涉税违法线索和情报等。
(四)吴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职能。定期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登记、变更、注销的信息;及时提供税务部门需要的国家许可项目或审批项目管理监督情况;提供、交流涉税违法线索和情报等。
(五)吴忠市国、地税局:履行组织收入的基本职能。及时移送涉嫌涉税违法犯罪的案件;协助公、检、法部门完成对涉税犯罪案件的查处、公诉、审判工作;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征缴的国家税收款项;通报交流整顿规范税收秩序、查办涉税案件的情况;交换税收检查中的发现案件线索。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联席会议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打击涉税违法犯罪为宗旨,在明确各部门职责的同时,按照遵循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的基本原则,具体任务是:
(一)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二)建立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案件联合查处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保障各项查补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三)完善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制度,建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促进、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维护税法的尊严。
(四)研究涉税违法犯罪的新动向,协调和解决涉税违法犯罪案件查办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提出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强化税收管理。
(五)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取得成果的宣传,震慑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六)表彰、奖励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七)完成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党委、政府等上级机关部署的涉税案件的查处。为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者提供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促进和谐吴忠建设。
三、联席会议的组织形式
(一)联席会议由吴忠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轮流牵头,负责联席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牵头单位在征得其他成员单位同意后,每年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
(三)联席会议召集人由牵头单位的领导轮流担任,具体负责会议的筹备组织实施,文件纪要的起草,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落实等。负责与各相关部门的日常联络、协调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吴忠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四)税务部门根据联席会议形成的决定,分层对口进行联系,共同研究分析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报请相关部门领导审阅后,以正式文件,付诸实施。
(五)对工作中遇到的其它急需解决的问题,应明确联系的单位,及时沟通,提出意见报请相关部门领导审批。必要时需报请市政府领导审批。
四、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通报各成员单位在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情况,分析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的发案原因、动向及变化趋势,提出强化管理的措施和意见。
(二)讨论相关的工作制度和文件。
(三)表彰奖励在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中成绩优异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四)部署相关的工作任务。
联席会议召开后,要形成具有指导性意见的会议纪要,由各成员单位会签后下发各相关部门,以指导我市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
五、查办涉税违法案件的奖励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查办重大涉税案件表彰奖励办法,每年由联席会议对查办涉税违法犯罪案件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二)查办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的奖金,依据案件税收管辖权限,分别由吴忠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从办案经费中列支,或由市财政根据税务机关查处案件所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按一定比例提取奖金。
(三)奖励方式为通报表扬、记功、物质奖励等。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