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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转发《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闽财金[2007]3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直各地方金融企业、各设区市财政局: 现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直各地方金融企业实行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报省财政厅备案。省直地方金融企业子公司、分公司或分行账面资产总额大于或等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直地方金融企业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备案。省直地方金融企业子公司、分公司或分行账面资产总额小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评估项目,以及下属公司、银行地(市、县)级支行资产评估项目,报省直地方金融企业备案。 各设区市属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由各设区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二、省直各地方金融企业和各设区市财政局应严格按财政部第47号令要求,加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三、省直地方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本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评估工作情况分析,以及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资产评估备案项目汇总表。 四、各设区市财政局应当于每年的3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本地区地方金融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评估核准和备案项目汇总表以及资产评估监督检查工作分析材料。 附件:1.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略) 2.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汇总表(略) 3.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汇总表(略)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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