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我州“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7〕1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州坚决贯彻国家、省节能减排的各项工作部署,制定了一些相应的政策措施,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级职能部门认真开展宣传,狠抓落实,使我州节能减排工作取得初步进展。但是,一些地方和企业不同程度还存在着对节能减排工作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节能环保意识不强等问题。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级职能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对节能减排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和州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上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更加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完成我州“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任务,全面推进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 “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一)“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十一五”期末单位GDP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12%,节能量8.23万吨标准煤;2010年全州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消减8.21%,由2.07万吨减少到1.9万吨;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控制在0.1万吨以内。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0%以上。 各年度目标任务按省与州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目标组织实施。 (二)“十一五”期间主要高耗能和高污染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35号)规定,2009年12月底前淘汰1条年产水泥熟料9万吨的湿法窑生产线。 三、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落实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糖、胶、茶等传统工业产业改造升级,开发精深加工产品,提高产品附加值,不断延伸产业链。培植和发展水电、生物质能、太阳能等低耗能产业。积极推进燃料乙醇产业发展,加快推进生物柴油厂的建设。引进先进实用技术和高新技术,在建材等重点行业推广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优化产业技术结构。加快发展金融、旅游、物流、信息、文化等现代服务业,提高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二)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对单位产品能耗、单位增加值能耗过高的行业和企业,采取更加严格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产品生产总量控制的“双控”措施。按照省制定办法,对超过生产限量的高耗能企业停止供电;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企业,以能源基准价格为基础实行加价收费,超出限额标准10%以内的,超出部分加价1倍;超出限额标准10%-20%的,超出部分加价2倍;超出限额标准20%以上的,超出部分加价3倍。 发改、经委、环保、土地、安监、工商等部门要建立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未经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批准用地,不得发放贷款,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办理营业执照,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节能和环保达不到试生产、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不得许可试生产和通过竣工验收。特别要加强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从严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格实行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凡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都必须入驻工业园区,有利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降低成本,实现规模化生产,产业化协作,提高经济效益。 (三)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按照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要求和工作部署,坚决淘汰建材等行业的落后生产能力。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投资、谁负责、谁承担风险,谁审批、谁清理、谁落实淘汰”的原则,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明确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和进度计划。坚决执行省的要求,做到淘汰任务定地区、定企业、定装置,明确淘汰工作进度时间表、明确责任主体、明确淘汰标准,确保淘汰目标任务按照计划完成。 对列入淘汰关闭的企业到期未关闭的,金融部门要停止贷款,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停止供水、供电。 (四)实施节能经济调度。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低峰用电;大力推行节能变压器,加快改造城乡老化陈旧输变电线路减少线损,降低厂用电量率,实行节电奖励。组织实施余热余压利用、燃煤工业锅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调频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5大重点节能工程,推进“能效电厂”建设,全面实施终端能效提升行动。在各类企业积极推广调频节电措施。 (五)开展节能减排对标管理。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实施节能减排对标管理。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能效普查、能源审计、节能监测和能耗限额管理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施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 (六)采取有效措施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各县(市)要加强生活污水处理厂和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管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州人民政府将每年公布各县(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展情况、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在制糖、制胶等行业强制实行污染治理,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削减化学需氧量(COD)排放。 强化对建材等重点工业行业二氧化硫(SO2)排放控制。各县市要大力开展环境综合整治,采取禁煤、推行清洁能源、创建烟尘控制区等措施,减少生活二氧化硫(SO2)排放。 (七)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建立健全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排污总量控制为主线,排污许可证管理为核心,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监控为手段,环保日常监管与社会监管相结合的污染源长效管理机制,强化污染源监管,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确保完成污染减排任务。 (八)采取有效经济措施促进节能减排。继续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各县(市)人民政府都要制定相应的财税扶持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确保节能减排经费投入。 按省制定标准,从2008年起,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逐步将二氧化硫(SO2)排污费由0.63元/公斤提高到1.26元/公斤;化学需氧量(COD)排污费由0.7元/污染当量提高到1.4元/污染当量;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 (九)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旅游局、商务局等部门,要将节能减排总体要求与部门、行业实际情况相结合,制定具体的目标、措施和工作进度,加强行业和机关节能减排工作,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要充分发挥国家机关在节能减排中的表率作用,实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008年6月底前,未使用节能灯具的办公室要全部更换节能灯;在政府采购中实施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办公用品;县(市)城市(镇)实施绿色照明和城市(镇)节能改造行动;严格实施机动车尾气排放国家标准,能耗高、污染大的车辆、船舶一律不得投入运营;加大农村节能减排力度,重点抓好农村户用沼气建设,推广节能灶和太阳能;合理施用化肥,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积极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绿色单位”、“绿色社区”和“绿色学校”,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和绿色乡镇。 (十)实施企业节能减排行动。州经委与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县(市)经济(和商务)局与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并督促企业完成节能减排任务。 (十一)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通过开展节能型家庭、节能型学校和节能型社区评选和百万支节能灯进家庭等活动,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的积极性,使节能减排成为每个企业、每个单位、每个社区、每个家庭、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行为。 四、加强监督检查,实行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 (一)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制度。严格执行省的能源统计和监测体系,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制度,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政府领导班子政绩考核、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节能减排“一票否决”制。 (二)监督检查。州人民政府将每年定期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县(市)、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和省节能减排政策情况、工作推进情况和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严格追究责任。 州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名单和执行情况,对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实施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挂牌制度,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督办。 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落实节能减排政策组织领导不力,违反国家能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 (三)鼓励措施。对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的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对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和确定年度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按照规定将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级别及级别工资档次、晋升职务的基本依据。对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的县(市),按照实际完成的节能量和主要污染物减排量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州经委、州环保局制定。 (四)问责与处罚。对节能减排工作落实不到位,未按期完成节能减排任务、超过总量指标、主要河流控制断面不达标、城市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的,以及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和企业,一律暂停审批申报新建新增污染物项目。州级有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决定》的要求进行问责,由主要负责人向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州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年度公务员考核依法不得评定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依据考核结果,当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晋升工资级别、晋升行政职务以及提拔任用;连续2年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州级有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年度公务员考核依法评定为不称职,按照行政不作为追究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由节能减排主管部门下达节能减排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经委、发改委、财政和税务等部门取消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及其他扶持政策;连续2年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企业,责令停产治理,经治理后仍不能完成任务的,由节能减排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关停。 严格执行省有关规定,对浪费能源、违法排污的单位,按照上限处罚原则实施处罚。对未能完成年度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最高可处100万元罚款。 五、强化队伍建设和资金投入,为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提供有力的机制保障 (一)建立节能减排机构。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尽快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建节能减排工作常设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充实节能减排管理力量,完善节能减排监督体系,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减排评估和审查制度,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政策研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服务等工作。 (二)建立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为进一步推动节能减排工作提供资金支持。提供的资金主要用于节能减排的培训、宣传、考察学习、规划、课题研究、节能减排统计、审计指标体系的建设、建立节能监察体系以及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有关善后处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