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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普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普政发[2008]10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普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8〕1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驻普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精心组织,结合前一阶段清理“小金库”工作,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组织领导机构,认真组织开展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按要求及时完成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和上报工作。市政府成立市清查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主要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在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设立办公室,由市财政局副局长黄永明同志任主任,市发改委副主任冯正明同志任副主任,工作人员从两个部门抽调,承担具体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财政局、发改委、政府法制办、监察局、人事局、审计局、统计局、经委、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文化局、卫生局、环保局、广电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税局、地税局、消防支队等单位组成。 二、明确清查步骤和范围。按照省人民政府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自查自清工作的要求,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分4个阶段进行,2008年7月底以前完成。清查范围是普洱市行政区域内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和项目,包括中央、省驻普各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 (一)第一个阶段为自查阶段(7月10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和驻普各单位对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开展自查,并将清查情况如实上报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陶振云等,电话:2165691,2165695。 (二)第二阶段为抽查阶段(7月10日至7月15日),由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县(区)、各单位的自查情况,同时对县(区)和单位清查情况进行抽查。 (三)第三阶段为落实阶段(7月15日至7月20日),由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清理中发现的应取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金额等进行落实。 (四)第四阶段为总结上报阶段(7月20日至7月30日),由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上报我市开展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工作情况。 三、加强监督工作。为防止漏报、瞒报,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利用报纸、电视、网站等媒体对各县(区)、各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将对漏报、瞒报单位按程序进行行政问责和相关处理。举报电话:2165691、2133227。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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